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99,民專訴,17,201008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快樂老虎科技有限公司等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第2 、4 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因二者有附帶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以1,650,000 元核定此部分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另第3項上訴聲明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
總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02元(26,002+4,500=30,502 ),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