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原 告 百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貴霖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朱容瑾
被 告 先進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添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
被 告 五西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樹林
被 告 權宇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簡麗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樹林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8日下午14時35分,在本院第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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