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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日商蘿絲歐尼爾丘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川和夫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李紀穎 律師
李奕璇 律師
被 上訴 人 元寧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 楊進雄
法定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 楊祺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惠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1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0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1年7月23日上午10時0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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