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0,民著上再,1,2011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上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李建盛

上開再審原告李建盛與再審被告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 元,應徵第二審再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