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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2號
原 告 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
(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 )法定代理人 杜菲 彼得(Duffy Peter)
訴訟代理人 湯舒涵律師
林芝余律師
蔣大中律師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朱淑尹
被 告 劉明和即廣生堂藥局
訴訟代理人 王乃中律師
陳哲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零肆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91,805 元,此有本院101年度民專抗字第8 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76 號確定裁定意旨可參。
是以,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4,300 元,,惟原告前已繳納20,404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原告溢繳16,104元(20,404-4,300 =16,104)。
從而,原告聲請退還溢繳金額,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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