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2,民著上更(二),2,20150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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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上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明章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被上訴人 林子淩(原名林艷玲)即水晶有聲出版社
任將達
索引有聲出版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任將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許樹欣律師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郭儀如
何穎怡
林志堅
林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權利歸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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