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3,民專上,31,2015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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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強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侯山田及林碧鳳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之聲明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589,1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39,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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