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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
原 告 五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逢璋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李奉珠即佳展農產食品加工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事件,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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