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4,民專訴,8,2017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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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號
上訴人即被告 奕旺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雪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郭美杏
上列當事人於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繳費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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