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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28號
原 告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律師
被 告 坤威電訊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有雄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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