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4,民他抗,2,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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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他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事聲字第396 號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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