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4,民聲,27,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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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謀
代 理 人 邵瓊慧律師
鍾薰嫺律師
相 對 人 梁孟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存字第八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共新臺幣叁仟玖佰壹拾萬元(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叁張,存單號碼C001002 至C001004 ;

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壹張,存單號碼D000753 ;

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肆張,存單號碼E001078 至E001081 ;

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壹張,存單號碼G000875 ),准以新臺幣叁仟玖佰壹拾萬元或同面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又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之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前段、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營業秘密損害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2 年度民營上字第3 號民事判決,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3,910 萬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1,000 萬元3 張,存單號碼C001002 、C001003 、C001004 ;

面額500 萬元1 張,存單號碼D000753 ;

面額100 萬元4 張,存單號碼E001078 、E001079 、E001080 、E001081 ;

面額10萬元1 張,存單號碼G000875 )為擔保,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存字第852 號辦理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定期存單業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擔保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2 年度民營上字第3 號民事判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存字第852 號提存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予以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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