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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中間判決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
原告合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立昌
訴訟代理人賴蘇民律師
陳文郎律師
複代理人洪子洵律師
被告宸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正印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豐裕律師
複代理人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就中間爭點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為中間判決如下:主文
被告宸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販售之型號「CSB-533」水壺產品落入原告所有第M450304號「保溫水壺的壺身」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範圍。
被證9、被證2、9之組合及被證2、8、9之組合不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被證7、8之組合及被證7、8、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1為正當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民事訴訟,其損害額之審理,應於辯論是否成立侵害後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5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中華民國第M450304號「保溫水壺的壺身」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其專利權尚在有效期間內,被告宸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宸項公司)所製造、販售之型號「CSB-533」水壺產品(下稱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虞,被告等則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2、5有應撤銷之事由。
本件於審理損害賠償之前,爰先就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2、5及系爭專利請求項2、5有效性之爭點,進行言詞辯論,並為中間判決。
貳、實體部分:或間接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型號為「CSB-533」之水壺,或不得為其他侵害原告所有之中華民國專利證書號第M450304號「保溫水壺的壺身」新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二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並就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2、5及系爭專利請求項2、5有效性之爭點主張如下:102年4月11日起至111年11月26日止,詎被告宸項公司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範圍,有系爭專利證書及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原證2)、系爭產品照片(原證5)2、分析比對表(原證6)可稽。
經原告於105年5月26日寄發警告函予被告宸項公司,告知其所製造、販售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惟被告宸項公司回函並未具體正面回應(原證7、8),爰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1、2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2、5之範圍:138頁之系爭產品圖可知,其外筒座上緣之外結合環壁實際上係呈現近倒「L」型之雙面結構,再參照本139頁所示之系爭產品圖,其外筒壁之雙面結構與其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相互黏結,則系爭產品之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必然具有分別對應黏結該雙面結構之結構,即系爭產品之內結合環壁應具有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直立環面」及「水平環面」之結構,並非如被告所稱僅為設有凸環之環面,且被告等自承系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2除上開結構外之其他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結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存在些許差異,而不構成文義侵害,惟被告等自承系爭產品之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為由該螺紋環壁向外延伸而在表面設有凸環的環面,再以被告對系爭產品之內結合環壁結構之說258頁背面所示之系爭產品圖相比對可知,系爭產品之內結合環壁應至少具有一由該螺紋環壁向外水平延伸之水平環面,以及由該水平環面向外與向下延伸之凸139頁之系爭產品剖面圖對照,可知系爭產品係透過前述內筒座之內結合環面之水平環面及凸環環面之結構,分別與外筒座之外結合環壁相黏結(如3297頁之圖所示),而系爭產品透過前述結構之對應關係,同樣得到使保溫水壺之內、外筒座可經簡單旋熔之摩擦生熱方式黏合,達到快速、方便組裝之效果。
是以,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相比係以實質相同之方式,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而得到實質相同之結果,故系爭產品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均等範圍。
2之文義或均等範圍,且被告自承系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5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9或被證2、9或被證2、8、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9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爭專利之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可以提高元件組裝速度及組裝方便性之保溫水壺的壺身,其所欲解決者,係原告先前申請之中華民國證書號第M393247號新型專利(即被證8),所揭示之保溫水壺結構之內筒座與外筒座結合時,若以摩擦生熱之方式讓該內筒座的結合環壁與該外筒座之螺紋環壁結合,容易造成細小之外螺紋變形,致製造程序繁雜且緩慢。
參照系爭專利圖2、3、4及說明書第4頁第14至19行所載可知,透過系爭專利請求項2所界定之技術特徵,該內筒座及該外筒座之間可藉由該內結合環壁及該外結合環壁黏結,故組裝時,僅須將該內、外筒座套合在一起,並利用旋熔加工,運用摩擦生熱之方式即可使二者穩固地結合,而具有組裝快速及組裝方便之有益功效。
9說明書第5頁所載,被證9之保溫水壺,包括一4界定出一承水空間的內筒座、一套裝於該內筒座外部的外筒座,以及一保溫單元;
該內、外筒座相配合界定出一密閉的阻熱空間,該阻熱空間係供保溫單元填置,而該保溫單元具有一鍍覆於該內筒座外壁面上之第一阻熱輻射層、一環裹該第一阻熱輻射層之阻熱傳導層,以及一夾置於該外筒座之內壁面與該阻熱傳導層之間的第二阻熱輻射層。
藉由前述內、外筒座之雙層結構,配合該保溫單元之阻絕熱傳設計,讓被證9之保溫水壺整體除方便攜帶、使用外,並兼具保溫效果佳之功效,此與系爭專利關於解決課題、解決課題之技術手段、功效均不同。
9僅揭示該保溫水壺之外筒體套裝於內筒體之外部且其頂緣是密接該內筒體之外壁面,該內筒體頂部結合一可螺紋拆卸之壺嘴蓋,惟對於該內筒座是否具有一內結合環壁、該外筒座是否具有一外結合環壁等結構均未見說明,被告亦自承被證9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所界定「內筒座具有一內結合環壁、外筒座具有一外結合環壁,以及該內結合環壁具有一水平環面與一直立環面、該外結合環壁具有一貼靠環面與一黏結環面,且內、外結合環壁相互黏結」等重要技術特徵,實難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所有技術特徵,進而達致系爭專利所具有之組裝快速、方便之功效。
是以,縱使系爭專利請求項2與被證9均為保溫水壺之技術領域,然二者不僅結構顯有差異,欲達成之目的、功效亦不同,對於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透過被證9所揭示之技術內容,應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所有技術特徵。
2、9或被證2、8、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52為可保溫和降溫之杯具,其杯體包括一體連接的內體3與殼體4,內體與殼體間有空腔5,殼體4外部設有可沿外壁面轉動的外層殼體6,殼體4與外層殼體6之上、下部壁上均設有對應之通孔4b、6c、4a、6a,藉由外層殼體6相對殼體4轉動,以控制殼體4上、下通孔對外之啟閉,來調整空腔5之密閉性,達到保溫、降溫目的。
其中,被證2之外層殼體6相對殼體4係可轉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外筒座套裝在內筒座之外部,並與內筒座共同界定出一個隔熱空間,及外筒座之外結合環壁具有一貼靠環面與內筒座內結合環壁之直立環面黏結,以及一個黏結環面與內筒座內結合環壁之水平環面黏結,而構成內、外筒座於結合環壁黏結之不可轉動結構,二者明顯存有差異,且所欲達成之目的及功效亦不相同。
8所存在之組裝困難、製造緩慢之問題,已如前述,被證8係以外筒座內壁面與內筒座外壁面貼抵,藉旋熔接合而不可轉動,以達到保溫之目的,與系爭專利所欲達到之目的完全不同,且被證2、8、9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內、外筒座藉由結合環壁黏結」之重要技術特徵,其所欲解決之課題明顯不同,亦無相同之功能或作用,難謂有組合之動機,故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被證2、9或被證2、8、9所揭示之技術內容,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所有技術特徵。
9或被證2、9或被證2、8、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5附屬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如前所述,被證9或被證2、9或被證2、8、9之組合均不能證明系爭專6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自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7、8或被證7、8、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7說明書第3頁第2段至第3段及第4頁倒數第2段之記載,其創作目的係為改善習知以天然石材作為外殼之雙層口杯,雖具有高貴典雅、觀賞價值高等優點,卻會產生加工困難、成品良率低且普遍存在滲漏水之現象,若採用膠黏劑進行防漏處理,不僅有毒有味,亦影響人體健康等缺失,其中被證7所揭示之雙層口杯結構,係由天然石材外殼1及非天然石材內膽2結合,其結合係透過該內膽2上端部設有圓環形凸台3及圓環形外翅4,前述圓環形外翅4是通過膠黏膠劑和該外殼1的上端口黏接,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所界定「內結合環壁之直立環面、水平環面,及外結合環壁之貼靠環面、黏結環面」等結構,係為使其內筒座及外筒座可簡單地透過旋熔之加工方式黏結,而達致快速、方便組裝之功效相比,二者之功能與作用顯有不同。
8揭示一種整體皆由塑膠材料製成之保溫水壺壺身,而被證7所揭示之雙層口杯,則採用一天然石材製成之外殼及一非天然石材製成的內膽,二種不同之材料製成,若欲改善被證8之壺身製造不易之問題,以達致系爭專利之組裝快速、方便之功效增進,當不可能參考內膽、外殼材料不同之被證7,難謂被證7、8具有動機組合,且被證7、8、9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重要技術特徵,其與系爭專利之解決課題、技術手段及功效亦均有顯著差異,實難依據被證7、8或被證7、8、9組合所揭示之技術內容,而能預期及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所有技術特徵,理當亦無法證明7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與否及專利有效性之部分辯稱:2、5之範圍:與外筒座結合之內結合環壁,然該內結合環壁並未包含直立環面,僅具有一水平環面,該水平環面係連結一向內筒座中心斜設的內斜面,當外筒座之外結合環壁與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結合時,僅該外筒座之外結合環壁的黏結環面與該水平環面黏結,至於外筒座之水平環面向下所延伸的環面,則是往遠離外筒座中心向外斜設的外斜11頁背面之圖所示),因此,當系爭產品之外筒座套設內筒座時,該內筒座之內斜面與外筒座之外斜面之間並未相貼靠,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強調「該外筒座之外結合環壁具有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直立環面黏結的貼靠環面,以及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水平環面黏結的黏結環面」之技術特徵不同,即系爭產品缺少「該外筒座之外結合環壁具有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直立環面黏結的貼靠環面」之必要構成要件,故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且基於全要件原則,亦不適用均等論,不構成均等侵害。
2既未構成文義或均等侵權,對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2之部分亦不構成文義或均等侵權。
9或被證2、9或被證2、8、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2係依附於請求項1,在請求項1、2中皆未界定「內筒座與外筒座之間是利用旋熔加工,運用摩擦生8熱的方式,讓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與外筒座之外結合環壁穩固結合」之技術,對於內筒座與外筒座之間的結合僅界定「黏結」,雖系爭專利說明書有記載內、外筒座間利用簡單的旋熔摩擦生熱結合,惟「利用旋熔加工,運用摩擦生熱的方式」技術並不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所界定之「黏結」技術,原告不得將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但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引入請求項之解釋範圍。
9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9之申請人亦為原告,係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依被證9說明書第6頁第17行至第7頁第14行所載,已揭示一種保溫水壺,具有內筒座、套裝結合在內筒座外側的外筒座、填裝在內、外筒座之間的保溫單元,該內筒座之內筒體頂部結合一可螺紋拆卸的壺嘴蓋,該內筒座與外筒座皆採用塑膠材質,外筒座的外筒體套裝於該內筒座之內筒體外部且其頂緣是密接該內筒體之外壁面等技術,甚至進一步隱含揭示「該內筒座之內筒體頂部具有螺紋環壁,供與壺嘴蓋間以可拆方式螺設結合」,僅未明確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該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具有一個直立環面,以及一個由該直立環面的上緣水平延伸的水平環面,而該外筒座之外結合環壁具有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直立環面黏結的貼靠環面,以及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水平環面黏結的黏結環面」之技術特徵。
9揭示之「外筒座的外筒體套裝於該內筒座之內筒體外部且其頂緣是密接該內筒體之外壁面」、「該內筒座之內筒體頂部結合一可螺紋拆卸的壺嘴蓋」等技術能輕易思及,並藉此能輕易預期得到在旋熔摩擦生熱過程中避免內筒體頂部9與吸嘴蓋結合之螺紋變形的功效,尤其系爭專利請求項1、2僅界定外筒座與內筒座彼此間黏合,故系爭專利之整體對於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顯而易知,而能輕易完成,且其達成之功效為可預期,不具進步性。
度及組裝方便性之保溫水壺的壺身,以解決被證8在以摩擦生熱進行內、外筒座套合黏結固定時,內筒座之螺紋環壁的外螺紋容易產生細小變形之問題云云,而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頁第14至19行所載,系爭專利解決被證8之缺失,其主要技術手段為「該內筒座及該外筒座之間是藉由該內結合環壁及該外結合環壁黏結,而供該壺蓋組裝之螺紋環壁是突出該內結合環壁」,惟「供該壺蓋組裝之螺紋環壁是突出該內結合環壁」之技術已為被證9所揭示。
2、9或被證2、8、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2為一雙層式具保溫功能的杯具,依其圖1已揭示「該內體具有一個直立環面,以及一個由該直立環面的上緣水平延伸的水平環面,而該外殼具有一個與該直立環面貼靠的貼靠環面,以及一個與該水平環面貼合的環面」,且該內體頂部亦形成有螺紋環壁,供與杯蓋螺鎖結合。
雖被證2之外殼未與內體黏固而能旋轉,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仍可基於被證9所揭露之內、外筒座結構,而為進一步具體結合內、外筒座透過被證2「在內體設直立環面與由直立環面的上緣水平延伸的水平環面,外殼設有與直立環面貼靠的貼靠環面以及與水平環面貼合的環面,內體頂部形成有與杯蓋螺鎖結合的螺紋環壁」等技術之教示,輕易將被證9與被證2技術結合,得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02之發明,此一結合不需要付出創造性之勞動力,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目的或效果,況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並未記載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結構所帶來的具體功能,故被證2、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2、9所揭示之技術,已如前述,又被證8圖2、3及說明書第4頁第12至14行、第22至24行及第5頁第2行揭示:一種保溫水壺,其內筒體12包括一個界定出一個容裝空間的內筒壁;
外筒體11,套設在內筒體12外側,外筒體11與內筒體12之間形成一密閉空間13,外筒體11包括一個與該內筒體12之內筒壁內外設置的外筒壁;
及一個保溫材31,安裝在該密閉空間13內。
被證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差異僅為被證2未揭示在杯體、外層殼體之間所形成的空腔中設置保溫單元,惟被證8已教示該保溫水壺在外筒體11與內筒體12之間界定出一密閉空間13,於密閉空間13設保溫材31之技術,可增進保溫效果。
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8、9所揭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組合,且組合後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被證2、8、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9或被證2、9或被證2、8、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其技術特徵為「該內筒座之內筒壁具有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一體連接的內側壁部,以及一個一體連接在該內側壁部底緣的內底壁部」,而被證9說明書第6頁第17行至第7頁第14行及圖3中已分別揭示「該內筒座21具有一界定出一承水空間211且其頂部呈開放狀的內筒體212,以及一可拆裝地螺設於該11內筒體212頂部且能供吸吮的壺嘴蓋213。
透過該壺嘴蓋213之啟閉作動,便能控制該承水空間211是否與外界連通,也就是能否經由該壺嘴蓋213吸取得該承水空間211中的水液」、「內筒座之內筒體具有內側壁部與一體連結該內側壁部底緣的內底壁部」之技術,顯然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既被證2、9或被證2、8、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證據9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前揭附屬技術特徵,是被證2、9或被證2、8、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同前所述。
7、8或被證7、8、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7圖1揭示一種雙層口杯,包括一內膽2具有一界定出一承水空間且其頂部呈開放狀的內筒壁、一個螺紋環壁,以及一個一體連接在該內筒壁及該螺紋環壁之間的內結合環壁;
一外殼1套裝在該內膽2之外部,並與該內膽2共同界定出一個空氣間隙5;
外殼1包括一個與該內膽2之內筒壁內外設置的外筒壁,以及一個與該外筒壁一體連接並和該內膽2之內結合環壁黏結的外結合環壁;
內膽2之內結合環壁設有凸台3及圓環形外翅4,凸台3及圓環形外翅4之間形成一個內凹環槽,外殼1之外結合環壁插設並黏結在內凹環槽上。
是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新型內容所載「內筒座2與外筒座4之間藉內結合環壁23與外結合環壁42黏結,而供該壺蓋組裝之螺紋環壁22是突出內筒座2」之技術,已見於被證7,至於彼此對應黏結的直立環面231、貼靠環面421與水平環面232、黏結環面422在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並未提及其達成之有益功效,顯然系爭專利組裝快速及方便之有益功效非12由上開技術所達成。
8圖3及說明書第4頁第14至15行揭示,一種保溫水壺,具有內筒體12,外筒體11套設在內筒體12外側,及一個保溫材31,安裝在外筒體11與內筒體12之間的密閉空間13內。
因被證7、8皆為內、外雙層結構並有保溫功能之容器,且均有考量如何將內、外雙層結構體結合之共同技術特徵,具有組合動機,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可基於被證7之結構,參考被證8揭示之內、外結構體的旋熔結合技術與保溫材,而輕易思及並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發明,故被證7、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2與外筒座4之間藉內結合環壁23與外結合環壁42黏結,而供該壺蓋組裝之螺紋環壁22是突出內筒座2」之技術,已見於被證7、9,且被證7、8、9均為內、外雙層結構並有保溫功能之容器,亦均有考量如何將內、外雙層結構體結合之共同技術特徵,具有組合動機。
是被證9雖未具體揭示系爭專利「內、外筒座間對應結合的結合環壁」,惟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仍可參考被證7或8揭示之內、外結構體的結合技術,而能輕易思及並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發明,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被證7、8、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43頁至第244頁):M450304號「保溫水壺的壺身」專利(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2年4月11日起至111年11月26日止。
13CSB-533」水壺產品(即系爭產品)係被告宸項公司所製造、販售。
105年5月26日函知被告宸項公司製造販售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權。
四、協商兩造整理本件關於侵權與否及專利有效性之爭點如下(244頁):2、5之文義或均等範圍?9或被證2、9或被證2、8、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9或被證2、9或被證2、8、9或被證7、8或被證7、8、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五、得心證之理由查系爭專利係於101年11月27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於102年4月11日公告等情,有系爭專利之專利證書、專利12頁至背面),則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102年專利法)為斷。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頁至第4頁之先前技術所載,圖1之習知保溫水壺1(如附圖1-1所示)是申請人前所申請之證書號數第M393247號新型專利,其可以因為該保溫材15的設置,提高該壺身10的保溫及保冷效果。
但是該內筒座12及該外筒座14的結合構造,主要是以設有該外筒座14之螺紋環壁141與該內筒座12之內結合環壁121來結合,由於14該螺紋環壁141的外周面設有細小且塑膠材料一體成型的外螺紋142,因此,前述新型專利如果要以摩擦生熱的方式讓該內結合環壁121及該螺紋環壁141黏合時,容易造成細小之外螺紋142變形,故在元件的組裝上需要很小心,製造的14頁背面至第15頁)。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係一種保溫水壺的壺身,可供一個壺蓋螺裝,並包含:一個界定出一個容裝空間的內筒座、一個與該內筒座內外套合並共同界定出一個隔熱空間的外筒座,以及一個裝設在該隔熱空間內的保溫單元。
該內筒座包括一個內筒壁、一個螺紋環壁,以及一個一體連接該內筒壁及該螺紋環壁的內結合環壁,而該外筒座包括一個外筒壁,以及一個與該外筒壁一體連接並和該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黏結的外結合環壁。
前述結構的配合,可以利用簡單的旋熔加工,以摩擦生熱的方式輕鬆且快速地結合該內筒座及該13頁背面)。
之功效: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頁新型內容所載,該內筒座及該外筒座之間是藉由該內結合環壁及該外結合環壁黏結,而供該壺蓋組裝之螺紋環壁是突出該內結合環壁,因此,本新型在組裝時,只要將該內、外筒座套合在一起,並利用簡單的旋熔摩擦生熱,即可輕鬆且快速地將該內筒座及該外筒座黏合,15頁)。
圖3是該第一較佳實施例之一個組合剖視圖,同時顯示該壺身及一個壺蓋的相對關係;
圖4是該第一較佳實施例之一個局部組合剖視圖(如附圖1-2所示)。
15範圍:系爭專利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
系爭專利於104年4月21日更正公告刪除請求項1,剩餘請求項計6項。
而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2、5,其內容如下:請求項1:(刪除)一種保溫水壺的壺身,包含:一個內筒座,包括一個界定出一個容裝空間的內筒壁、一個螺紋環壁,以及一個一體連接在內筒壁及該螺紋環壁之間的內結合環壁;
一個外筒座,套裝在該內筒座之外部,並與該內筒座共同界定出一個隔熱空間,該外筒座包括一個與該內筒座之內筒壁內外設置的外筒壁,以及一個與該外筒壁一體連接並和該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黏結的外結合環壁;
及一個保溫單元,安裝在該隔熱空間內。
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保溫水壺的壺身,其中,該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具有一個直立環面,以及一個由該直立環面的上緣水平延伸的水平環面,而該外筒座之外結合環壁具有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直立環面黏結的貼靠環面,以及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水平環面黏結的黏結環面。
5:如請求項2至請求項4中任一項所述之保溫水壺的壺身,其中,該內筒座之內筒壁具有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一體連接的內側壁部,以及一個一體連接在該內側壁部底緣的內底壁部。
原告主張被告所製造販賣之保溫水壺「CSB-533」產品(即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權利範圍,系爭產品之照片如附圖2所示。
162為西元2012年7月18日公開之中國第102578781號「一種可保溫和降溫的杯具」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2012年11月27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2之技術內容:依被證2之摘要所載,係一種可保溫和降溫的杯具,有杯體(1)和杯蓋(2),杯體(1)包括內體(3)和殼體(4),內體(3)與殼體(4)之間有空腔(5);
殼體(4)下部壁上有若干氣流進孔(4a),上部壁上有若干氣流出孔(4b);
有可沿殼體(4)外壁面轉動的外層殼體(6),外層殼體(6)的下部壁上設有可與殼體(4)下部氣流進孔(4a)連通的進氣孔(6a)和可截止氣流進孔(4a)的下壁體(6b),上部壁上設有可與殼體(4)上部氣流出孔(4b)連通的排氣孔(6c)和可截止氣流出孔(4b)的上壁體(6d);
氣流進孔(4a)和氣流出孔(4b)同時被截止時具有保溫作用,同時連通時具有降溫功能,具有「一杯多功能」和使用104頁)。
2之主要圖式:圖2為圖1所示結構在轉動外層殼體6後的視圖,展示了處於保溫功能的狀態(如附圖3所示)。
7為1999年5月26日公開之中國第2542121號「一種雙層口杯」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7之技術內容:依被證7之摘要所載,係一種雙層口杯,主要由雙層杯體和雙層杯蓋經螺紋聯接而成,所述的雙層杯體由天然石材外殼1和非天然石材內膽2套裝在一起並固接其埠結合部而形成,雙層杯蓋則由天然石材外皮6和非天然石材內蓋177組成,在內蓋7內的頂部還設有一密封墊8,在內膽2上端部環脖處設有圓環形凸台3和圓環形外翅4,用於與外殼1上埠的固接。
該雙層口杯既具有保持純自然花紋效果,高貴典雅美觀,經濟實用,觀賞收藏價值高,又具有保溫、防燙作用,而且無滲漏、重量輕、易加工、成本低130頁)。
7之主要圖式:圖1為被證7雙層口杯的中心剖面視圖,圖2為圖1所示A處的局部放大圖(如附圖4所示)。
8為2010年12月1日公告之我國新型第M393247號「保溫水壺」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8之技術內容:依被證8之摘要所載,係一種保溫水壺,包含一壺身、一保溫單元,以及一壺蓋。
該壺身包括一外筒體,以及一容置在該外筒體中且其一內壁面界定出一承水空間的內筒體。
該保溫單元包括一夾置在該外筒體之一內壁面與該內筒體之一外壁面之間且裹覆該內筒體之外壁面的保溫材,以及一疊蓋在該壺身之一頂部且遮擋該承水空間的阻熱盤,該阻熱盤具有一連通該承水空間的開口。
該壺蓋是封設在該壺身之頂部,並具有一出水嘴。
藉以,整體能產生極佳211頁)。
8之主要圖式:圖3是該較佳實施例的一剖視圖(如附圖5所示)。
9為2008年5月1日公告之我國新型第M331325號「保溫水壺」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189之技術內容:依被證9之摘要所載,係一種保溫水壺,包含一界定出一承水空間的內筒座、一套裝於該內筒座外部的外筒座,以及一保溫單元。
該內、外筒座相配合界定出一密閉的阻熱空間。
該保溫單元是填置於該阻熱空間中,並具有一鍍覆於該內筒座之外壁面上的第一阻熱輻射層、一環裹該第一阻熱輻射層的阻熱傳導層,以及一夾置於該外筒座之內壁面與該阻熱傳導層之間的第二阻熱輻射層。
利用該內、外筒座之雙層結構,配合該保溫單元之第一阻熱輻射層、阻熱傳導層與第二阻熱輻射層等阻絕熱傳設計,讓整體於方便攜帶、使用的前提下,兼具保溫效果佳之功效(本院卷261頁)。
9之主要圖式:圖2是一立體分解圖,說明該較佳實施例、該水壺架與該自行車豎管間的結構關係(如附圖6所示)。
2之權利範圍:2之文義範圍: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附屬項,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其技術內容可解析要件為:要件1A:一種保溫水壺的壺身,包含:一個內筒座,包括一個界定出一個容裝空間的內筒壁、一個螺紋環壁,以及一個一體連接在內筒壁及該螺紋環壁之間的內結合環壁;
要件1B:一個外筒座,套裝在該內筒座之外部,並與該內筒座共同界定出一個隔熱空間,該外筒座包括一個與該內筒座之內筒壁內外設置的外筒壁,以及一個與該外筒壁一體連接並和該內筒座之內結合環19壁黏結的外結合環壁;
要件1C:及一個保溫單元,安裝在該隔熱空間內;
要件2A:該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具有一個直立環面,以及一個由該直立環面的上緣水平延伸的水平環面,而該外筒座之外結合環壁具有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直立環面黏結的貼靠環面,以及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水平環面黏結的黏結環面。
原告庭呈系爭產品實物,被告等不爭執係被告宸項公司所生產(本院卷第243頁),依附圖2系爭產品照片所示,其壺身包含:一個內筒座,包括一個界定出一個容裝空間的內筒壁、一個螺紋環壁,及一個一體連接在內筒壁及該螺紋環壁之間的內結合環壁,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1A「一種保溫水壺的壺身,包含:一個內筒座,包括一個界定出一個容裝空間的內筒壁、一個螺紋環壁,以及一個一體連接在內筒壁及該螺紋環壁之間的內結合環壁」之技術特徵。
系爭產品包含一個外筒座,套裝在該內筒座之外部,並與該內筒座共同界定出一個隔熱空間,該外筒座包括一個與該內筒座之內筒壁內外設置的外筒壁,以及一個與該外筒壁一體連接並和該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黏結的外結合環壁,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1B「一個外筒座,套裝在該內筒座之外部,並與該內筒座共同界定出一個隔熱空間,該外筒座包括一個與該內筒座之內筒壁內外設置的外筒壁,以及一個與該外筒壁一體連接並和該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黏結的外結合環壁」之技術特徵。
系爭產品包含一個保溫單元,安裝在該隔熱空間內,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1C「及一個保溫單20元,安裝在該隔熱空間內」之技術特徵。
依被告等民事答辯(三)狀第6至7頁系爭產品之圖示(如附圖2,本院卷第138頁),其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具有一個凸環環面,以及一個由該凸環環面的上緣水平延伸的水平環面;
而該外筒座之外結合環壁具有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凸環環面黏結的貼靠環面,以及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水平環面黏結的黏結環面,惟系爭產品之「凸環環面」與系爭專利之「直立環面」結構外形不相同,故系爭產品未完全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2A「該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具有一個直立環面,以及一個由該直立環面的上緣水平延伸的水平環面,而該外筒座之外結合環壁具有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直立環面黏結的貼靠環面,以及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水平環面黏結的黏結環面」之技術特徵。
綜上,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2A所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2之均等範圍:技術手段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以「直立環面」黏結「貼靠環面」,及以「水平環面」黏結「黏結環面」使內筒座與外筒座結合固定;
而系爭產品則以「凸環環面」黏結「貼靠環面」,及以「水平環面」黏結「黏結環面」使內筒座與外筒座結合固定,二者差異在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直立環面」與系爭產品之「凸環環面」之結構外形略有不同,惟二者皆用於黏結貼靠環面,而使內筒座與外筒座結合固定,故二者之技術手段實質相同。
請求項2與系爭產品上開手段之21功能皆為使內筒座與外筒座能夠透過簡單的旋熔加工之方式結合,故二者之功能實質相同。
請求項2與系爭產品上開手段之結果皆為使內筒座與外筒座得以快速組裝,故二者之結果實質相同。
2係以實質相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效,且產生相同之結果,是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要件2A構成均等,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均等範圍。
等雖稱系爭產品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2「直立環面」及「貼靠環面」之必要構成要件,故不符合全要件原則,且系爭產品係以內筒座之內斜環面與外筒座之外斜環面貼合,熱旋熔加工時僅需考量單一平面之黏合性,未與系爭專利構成均等侵權云云。
惟查,系爭產品之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雖無直立環面之結構,但其水平環面之外側具有一凸環環面(即被告等所稱之內斜環面),並與外筒座之貼靠環面(即被告等所稱之外斜環面)相黏結,其差異僅在於系爭產品之凸環環面非為直立形態而是內斜形態,亦即系爭產品除水平環面與黏結環面相黏結外,其亦存在另一黏結面即凸環環面與貼靠環面相黏結,故系爭產品並無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必要構成要件。
系爭產品之凸環環面與貼靠環面雖為傾斜面,惟與系爭專利之直立環面及貼靠環面同為內、外筒座熱旋熔加工所要黏合之部位,且二者之技術手段、可達成之功能及產生之結果均實質相同,已如前述,是被告等前開所辯並不可採。
5之權利範圍:225為依附請求項2至請求項4中任一項之附屬項,原告僅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請求項2243頁之言詞辯論筆錄),爰僅就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請求項2時之要件為比對基準,合先敘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其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要件5A:該內筒座之內筒壁具有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一體連接的內側壁部,以及一個一體連接在該內側壁部底緣的內底壁部。
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均等範圍,已見前述;
依被告等民事答辯(三)狀第23頁系爭產品之圖示(如附圖2,本院卷第155頁),其內筒座之內筒壁具有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一體連接的內側壁部,以及一個一體連接在該內側壁部底緣的內底壁部,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要件5A「該內筒座之內筒壁具有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一體連接的內側壁部,以及一個一體連接在該內側壁部底緣的內底壁部」之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項,其包括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所有技術特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均等範圍,又為系專利請求項5要件5A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權利範圍。
9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被證9揭示一種保溫壼,其圖2、3(本院卷第266頁背面、第267頁)及說明書第6頁記載「該保溫水壺2包含一內筒座21、一套裝於該內筒座21外部且能受該水壺23架3之架本體31夾持、托載的外筒座22,…。
該內筒座21具有一界定出一承水空間211且其頂部呈開放狀的內筒體212…」之內容(本院卷第262頁背面、第263頁),可知被證9之「內筒座21」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內筒座」;
被證9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螺紋環壁及內結合環壁,惟其已揭露壺嘴蓋213,而在內筒座設置螺紋環壁與杯蓋組合之技術內容,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被證9所能輕易完成,是被證9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一種保溫水壺的壺身,包含:一個內筒座,包括一個界定出一個容裝空間的內筒壁、一個螺紋環壁,以及一個一體連接在內筒壁及該螺紋環壁之間的內結合環壁」之技術特徵。
9之圖2、3及說明書第7頁第2段記載「該外筒座22具有一套裝於該內筒體212外部且其頂緣是密接該內筒體212之外壁面的外筒體221,以及二上下間隔地環凸於該外筒體221之外壁面上的環肋222。
該內、外筒體212、221兩者相配合界定出一環狀且密閉的阻熱空間223…」之內容(本院卷第263頁),可知被證9之「外筒座22」、「阻熱空間22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外筒座」、「隔熱空間」,雖被證9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外結合環壁,惟在其已揭露內筒座與外筒座相組合之基礎上,分別於內筒座設內結合環壁、外筒座設外結合環壁,以固定內、外筒座之技術內容,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被證9所能輕易完成,是被證9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一個外筒座,套裝在該內筒座之外部,並與該內筒座共同界定出一個隔熱空間,該外筒座包括一個與該內筒座之內筒壁內外設置的外筒壁,以及一個與該外24筒壁一體連接並和該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黏結的外結合環壁」之技術特徵。
9圖2、3及說明書第7頁第3段記載「該保溫單元23是填置於該阻熱空間223中…」之內容(本院卷第263頁),可知被證9之「保溫單元23」技術內容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保溫單元」,是被證9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一個保溫單元,安裝在該隔熱空間內」之技術特徵。
2「該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具有一個直立環面,以及一個由該直立環面的上緣水平延伸的水平環面,而該外筒座之外結合環壁具有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直立環面黏結的貼靠環面,以及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水平環面黏結的黏結環面」之技術特徵,並未揭露於被證9,被證9說明書第7頁第2段雖記載「該外筒座22具有一套裝於該內筒體212外部且其頂緣是密接該內筒體212之外壁面的外筒體221,…」,惟並未具體定義其內筒座之頂緣與外筒體之結合態樣,而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乃藉由上開結構配合之技術特徵而達到「利用簡單的旋熔加工,以摩擦生熱的方式輕鬆且快速地結合該內筒座及該外筒座」之功效(本院卷13頁背面),被證9就此之技術內容卻未論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法由被證9之教示而輕易完成以內筒座之直立環面及水平環面分別黏結外筒座之貼靠環面及黏結環面之技術內容,故被證9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上開技術特徵。
2之「內筒座」、「外筒座」及「保溫單元」技術特徵,雖已揭露於被證9之「內筒座21」、「外筒座22」及「保溫單元23」技術內容,惟被證259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該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具有一個直立環面,以及一個由該直立環面的上緣水平延伸的水平環面,而該外筒座之外結合環壁具有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直立環面黏結的貼靠環面,以及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水平環面黏結的黏結環面」之技術特徵,且其技術特徵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被證9所能輕易完成,俱如前述,故被證9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2、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2圖2及說明書第0004段、第0005段記載「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可保溫和降溫的杯具,…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參見圖1、圖2,包括杯體1和杯蓋2,所述杯體1包括一個具有容腔及杯口的內體3和一個位於所述內體3外部且與該內體連接的殼體4,所述內體3的壁與殼體4的壁之間有空腔5…,所述殼體4的外部設有可沿該殼體外壁面轉動的外層殼體6…」之內容(本院卷第105頁),可知被證2揭露內體3連接殼體4而成為一體之結構,且殼體4外部之外壁面與外層殼體6能相對旋轉,非與殼體黏結固定。
若以被證2之內體3、殼體4對比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內筒座、外筒座,因被證2之內體3與殼體4為一體成型,故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內筒座之直立環面及水平環面分別黏結外筒座之貼靠環面及黏結環面之相關結構配合之技術特徵;
若以被證2之殼體4、外層殼體6對比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內筒座、外筒座,惟被證2說明書第0005段記載「…所述殼體4的外部設有可沿該殼體外壁面『轉動』的外層殼體6…」之內容(本院卷26第105頁),可知被證2揭露外層殼體6可沿著殼體4的外壁面轉動,二者並非黏結之結構配合關係,是被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內筒座之直立環面及水平環面分別黏結外筒座之貼靠環面及黏結環面之相關結構配合之技術特徵,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無法由被證2得到該結構組合之相關教示。
承前所述,被證9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該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具有一個直立環面,以及一個由該直立環面的上緣水平延伸的水平環面,而該外筒座之外結合環壁具有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直立環面黏結的貼靠環面,以及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水平環面黏結的黏結環面」之技術特徵,被證2亦未揭露該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無法由被證2中得到該結構組合之相關教示,故被證2、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2、8、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由被證8圖3(如附圖5,本院卷第216頁)及說明書第4頁實施方式第4段記載「該壺身1包括一外筒體11,以及一容置在該外筒體11中的內筒體12。
該外筒體11之一內壁面與該內筒體12之一外壁面是相配合界定出一密閉空間13,而該內筒體12之一內壁面是界定出一呈向上開方狀的承水空間14。
…」之技術內容(本院卷第212頁背面),可知被證8揭露該內筒體12容置在該外筒體11中,但未揭露內筒座之直立環面及水平環面分別黏結外筒座之貼靠環面及黏結環面之相關結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無法由被證8中得到該結構組合之27相關教示。
2、9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該內筒座之內結合環壁具有一個直立環面,以及一個由該直立環面的上緣水平延伸的水平環面,而該外筒座之外結合環壁具有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直立環面黏結的貼靠環面,以及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之水平環面黏結的黏結環面」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被證8亦未揭露該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無法由被證8中得到該結構組合之相關教示,故被證2、8、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9、被證2、9之組合及被證2、8、9之組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項,其包含請求項2全部之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如請求項2至請求項4中任一項所述之保溫水壺的壺身,其中,該內筒座之內筒壁具有一個與該內結合環壁一體連接的內側壁部,以及一個一體連接在該內側壁部底緣的內底壁部。」
之技術特徵,而被證9、被證2、9之組合及被證2、8、9之組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自不足以證明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7、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7為一種雙層口杯,由其說明書第3頁第2段之記載可知,其創作目的在於解決天然石雙層口杯加工困難、成品率低、成本高、重量大、易破碎等缺點,特別是由於石材有很強的透氣性,所以普遍存在滲漏水現象,若採用化28學膠進行防滲處理則有毒有味,影響人們身體健康等問題(本院卷第131頁),因此被證7揭示雙層口杯主要由雙層杯體和雙層杯蓋螺紋連接而組成,雙層杯體由天然石材外殼和非天然石材內膽套裝在一起並固接其端口結合部而形成,為使外殼上端口與內膽連接在一起,並保持適當間隙而保溫、防燙,在內膽上端部環脖處設有圓環形凸台和圓環形外翅,用於使外殼與內膽之間形成空氣間隙並與外殼上端口的固接(本院卷131頁正、背面);
而被證8則為一種保溫水壺,由其說明書第3頁「一般來說,強調體積小、質輕且便於攜帶的水壼產品,例如運動型水壼,通常為單層瓶壁結構,…,基本上並不具備保溫、保冷的效能,…」(本院卷第212頁)之先前技術記載,可知被證8係欲改良習知不具備保溫、保冷單層水壺之功能,因此設計壺身包括一外筒體及一具有承水空間的內筒體,而保溫單元夾置在該外筒體與該內筒體之間(本院卷第212頁)。
7、8雖同屬於雙層結構保溫杯之相關技術領域,惟承上所述,被證7係在解決天然石雙層口杯加工困難、成品率低、成本高、重量大、易破碎等缺點,而被證8則欲改良習知不具備保溫、保冷單層水壺之功能,二者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及創作目的不同;
又被證7限定該雙層口杯係使用天然石材外殼和非天然石材內膽組合而成,且係利用外殼與內膽間之空氣間隙而保溫、防燙(本院卷第131頁正、背面),而被證8則未限定壺體材質,而使用保溫材、阻熱盤、第一、二阻熱輻射層及阻熱傳導層等保溫單元以阻絕壺內外溫度(本院卷第262頁),二者保溫杯結構欲解決之問題並不相同。
此外,被證7、8皆未29揭露亦無教示系爭專利為了改良之前新型專利製造水壺時以摩擦生熱的方式將內結合環壁及螺紋環壁黏合時,易造成細小之外螺紋變形之元件組裝及製造速度之問題(本院14頁背面至第15頁),而以內、外結合環壁之直立、水平環面結構組合,使水壺得以摩擦生熱的方式快速結合該內筒座及該外筒座之創作目的及其對應之技術特徵,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並無組合被證7、8以解決系爭專利關連技術之動機,被告等僅以被證7、8皆為內外雙層結構之保溫容器,逕認二者有組合動機,並不可採。
承上,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無法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7、8組合之技術內容而能輕易完成,故被證7、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7、8、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9為一種保溫水壺,由其說明書第5頁新型內容第1段之記載可知,其創作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方便攜帶且保溫效果佳的保溫水壺,所揭示之保溫水壺包含內筒座、外筒座,且填裝於該內外筒座間阻熱空間的保溫單元,該保溫單元則包括第一、二阻熱輻射層及阻熱傳導層(本院卷第262頁),被證8則使用保溫材、阻熱盤、第一、二阻熱輻射層及阻熱傳導層等保溫單元以阻絕壺內外溫度(本院卷第262頁),可知被證9與被證8具有相同之創作目的,且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亦實質相同,據此可知被證9與被證7間亦存在相同於前揭被證8與被證7之技術內容不相容之問題,其理由同前所述;
此外,被證7、8、930皆未教示系爭專利為改良水壺製造時之不便,以內、外結合環壁之直立、水平環面結構組合,使水壺得以摩擦生熱的方式快速結合該內筒座及該外筒座之創作目的及其對應之技術特徵,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並無組合被證7與被證8、9關連技術之動機。
承上,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無法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7、8、9組合之技術內容而能輕易完成,故被證7、8、9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2、5之權利範圍,被證9、被證2、9之組合及被證2、8、9之組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被證7、8之組合及被證7、8、9之組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六、本件損害賠償額等其他爭點,需進一步審理,並以上開判斷為前提,爰先為中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杜惠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獨立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佳蘋
31附圖:
附圖1(系爭專利圖式):
附圖1-1(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附圖1-2(系爭專利之第一較佳實施例之一個組合剖視圖及一個局部組合剖視圖):
32
33附圖2(系爭產品照片):
34
附圖3(被證2之圖式):
35附圖4(被證7之圖式):
36附圖5(被證8之圖式):
37附圖6(被證9之圖式):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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