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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45號
附帶上訴人
即 原 告 梁雯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華納音樂出版有限公司(Warner/Chappell Music Hong Kong Limited)間確認著作權不存在事件,經被告提起上訴,原告則附帶上訴。
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7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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