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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莊永川
相 對 人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相 對 人 李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防止侵害專利權行為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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