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民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元
相 對 人 源源成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寶香
相 對 人 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玉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147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 年度民事聲字第 1號裁定,為供假扣押之擔保,曾提存新臺幣2,000,000 元,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147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受取權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1470號提存事件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