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他抗,1,2017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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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他抗字第1號
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瑞發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3日智慧財產法院105 年度民救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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