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商訴,41,2019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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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欣堂生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聯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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