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專訴,27,2020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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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
原 告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欽堯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陳冠中律師
輔 佐 人 陳建銘

複 代理人 吳雅貞律師
被 告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山泉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朱仙莉律師
林志育
之1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定技術審查官許哲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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