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專訴,69,20180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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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紀憲東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蘇玉真
黃慶淵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振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光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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