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專訴,86,20180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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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明哲
送達代收人 李彥穆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祺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建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瑩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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