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Ultratech, Inc.(美商傲特拉科技公司)
法定代理人 Bruce R. Wright
代 理 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黃紫旻律師
金若芸專利師
相 對 人 瑞峰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瑞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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