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聲上,12,2017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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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上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薩摩亞商新茂環球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訊崴技術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啟錸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

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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