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聲上,13,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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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上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吳東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7 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等爭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8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35 號民事事件,前於民國106 年9月28日進行言詞辯論庭,經本院為錄音,聲請人因主張筆錄必須含有法官在法庭說出來的每一個字,其要逐字比對開庭錄音與筆錄之記載,有聲請自費交付前揭法庭錄音之必要性。

職是,聲請人為期明瞭之106 年9 月28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方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因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應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再者,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民事事件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

職是,聲請人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應審究事項如後:㈠有無已逾法定期間。

㈡是否敘明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㈢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事件,前於106 年9 月28日進行言詞辯論庭經錄音,聲請人為逐字比對開庭錄音與筆錄之記載,以進行與維護訴訟權利,基於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交付該民事事件之106 年9 月28日法庭錄音光碟。

經核與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聲請之期限無違,並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

職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當即依規定發給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於106 年9 月28日之開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雖為有理由,然不得作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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