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6,民聲上,4,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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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上字第4號
聲 請 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鑫晶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代 理 人 陳群顯 律師
許凱婷 律師
彭建國
相 對 人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相 對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相 對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寶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相 對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 四 人
共同代理人 呂 光 律師
陳初梅 律師
吳詩儀 律師
金若芸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代 理 人 江孟貞 律師
林威良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因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等爭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中華民國106 年6 月9 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民國106 年6 月9 日庭期法院勘驗記錄之開庭內容,爰聲請以到院領取方式,交付本院燒錄儲存前揭庭期之錄影錄音光碟。

二、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因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應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再者,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民事事件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

職是,聲請人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應審究事項如後:㈠有無已逾法定期間。

㈡是否敘明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㈢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事件,前於106 年6 月9 日準備程序庭進行系爭產品之勘驗程序,經錄影及攝影,聲請人為就勘驗程序表示意見,以進行與維護訴訟權利,基於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交付該民事事件之106 年6 月9 日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3 頁)。

經核與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聲請之期限無違,並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

職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當即依規定發給本院105 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於106 年6 月9 日之開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雖為有理由,然不得作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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