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救,1,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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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曹玉君
代 理 人 王泰翔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稼十設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臺東縣臺東市低收入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影本以為釋明,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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