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聲,27,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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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民聲字第27號
3聲請人翁榮財
4方敏郎
5陳金川
6蔡政達
7共同代理人嚴天琮律師
8相對人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
10
11法定代理人王冠宇
12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鍾文正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13執行下列職務:
14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15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16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17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18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19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20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21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2法官杜惠錦
2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4本件不得抗告。
25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26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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