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7,民公上更(一),2,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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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鵬崴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上訴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被上訴人 陳錦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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