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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30號
再抗告人 魏永彬
上列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07 年8 月31日107 年度民專訴字8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7 年10月11日駁回其抗告,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07 年10月11日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再抗告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再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10月1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未繳納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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