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7號
原 告 Haldor Topsoe A/S
法定代理人 Lene Ramm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呂光律師
林芝余律師
戴雅彣律師
李協書
被 告 ①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
劉怡孜律師
被告①兼法
定代理人 江福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王景良
黃淳育律師
張芳綾律師
黃豐緒律師
被 告 康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被 告 莊錦烽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陳傳岳律師
蔡孟真律師
複代理人 林欣儀律師
翁啟達
被 告 力技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錦烽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鍾文正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