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專抗,25,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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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抗字第25號
抗 告 人 呈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文
代 理 人 林佩儀律師
鄭雅文律師
相 對 人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三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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