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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
原 告 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昆池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觀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智耀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被 告 賴俊宇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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