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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黃千珮即法耘出版社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被上訴人 許果儒即釋果儒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 月13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林洲富」之記載,應更正為「彭洪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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