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修
訴訟代理人 蔡億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森兆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李政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貳佰零貳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8 月20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財產權請求部分,上訴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365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 萬5,702 元,非財產權請求刊登聲明啟事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 萬202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