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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邱銘乾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余明賢律師
許譽鐘律師
江庭緯律師
林益民律師
王芷涵律師
被上訴人 ENTEGRIS, INC.(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Arlene Hornilla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初梅律師
陳佳菁律師
吳俐瑩律師
紀畊宇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派技術審查官文治中已於109 年7 月1 日歸建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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