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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原 告 法商法雷奧照明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urizio Martinelli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黃惠敏律師
吳雅貞律師
輔 佐 人 洪珮瑜
被 告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綉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複代理人 鄒鎮陽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輔 佐 人 黃仁浩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4日所為原判決,依聲請及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4日所為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部分,於原告法商法雷奧照明公司各以新臺幣200 萬元為被告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如各以新臺幣300 萬元為原告法商法雷奧照明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而有脫漏者為限」(最高法院99年度臺聲字第43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件當事人均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准為及免為假執行(見本案卷五第176 頁、本案卷二第92頁),而本院於108 年12月24日宣示之原判決漏未就主文第1 、2 項部分宣告准為及免為假執行,爰依原告聲請及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
三、復因前述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涉及未來市場占有率之消長,影響重大,如宣告有誤,未來可能衍生較高賠償金額,故從高核定其擔保金額(本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亦同此見解),併此敘明。
四、依首揭意旨,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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