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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
原 告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宏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輔 佐 人 黃鐘模
陳文龍
被 告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南
被 告 張勝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李懷農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定技術審查官許哲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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