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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暫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FOCALTECH ELECTRONICS, LTD.
法定代理人 胡正大
代 理 人 馮博生律師
沈宗原律師
賴建宏律師
相 對 人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
代 理 人 陳哲宏律師
劉允正律師
尤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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