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植訴,2,20240627,3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植訴字第2號
原告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明亮
訴訟代理人謝祥揚律師
林俐瑩律師
劉仁傑專利師
被告吳俊宏 
莊瀛正 
王智玲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彥廷律師 
莊植寧律師  
上一人
複 代理 人倪伯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7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7日
 書記官 余巧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