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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植訴字第2號
原告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明亮
訴訟代理人謝祥揚律師
林俐瑩律師
劉仁傑專利師
被告吳俊宏
莊瀛正
王智玲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彥廷律師
莊植寧律師
上一人
複 代理 人倪伯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7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7日
書記官 余巧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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