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8,民聲,11,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民聲字第11號
3聲請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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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代理人吳非艱
7代理人李宗德律師
8陳佩貞律師
9蔡毓貞律師
10劉昱劭律師
11相對人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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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定代理人黃嘉能
15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16執行下列職務:
17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18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19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20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21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22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23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2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5法官杜惠錦
2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7本件不得抗告。

11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2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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