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9,民商訴,24,2021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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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 3上訴人順博有限公司 4 5兼法定代理人王雪玲 6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潔貝菈國際生技有限公司間 7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 8月19日本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9本院裁定如下: 10主文 11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 12伍仟參佰零柒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13理由 14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15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16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17,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18項定有明文。 19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順博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15日提起 20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 21上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潔貝菈國際生技 22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5 23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1,300,000元=2,950,000元 2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25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 26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27三、爰裁定如主文。 11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3法官杜惠錦 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5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6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7不得抗告。 8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9書記官林佳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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