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意志
訴訟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李佳樺律師
林國清律師
劉允正律師
吳承芳律師
輔 佐 人 劉慧雯
被 上訴 人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程世嘉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陳佑羽律師
詹義豪律師
吳振暉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趙慶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