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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04號
原 告 三星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星ダイ ヤモンド工業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谷端 義哲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陳佳菁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香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瑞吉
李儀珊
被 告 鉑林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用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 人 彭德仁律師
李𠇷俊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濠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魏鴻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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