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9,民專訴,19,202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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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
原 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林志民

楊筑傑
被 告 承輝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温斯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陳家賢

陳翠敏

袁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中華民國註冊證書第I592577 號「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而被告承輝先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輝公司)所製造加裝於「磁浮式渦輪分子泵」設備之轉子蓋子(下稱系爭產品),乃係實施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利用與系爭專利實質相同之方式,執行相同之功能,而得到實質相同之結果,經比對分析後,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請求項6 、請求項7 之均等範圍。

又原告於民國108 年9 月間曾函知被告承輝公司停止侵害系爭專利,惟被告承輝公司就此函覆稱其未侵害系爭專利等語,仍然我行我素,顯毫無自我約制之意,自屬故意原告之專利權;

據悉被告承輝公司已在「磁浮式渦輪分子泵」實施安裝系爭產品至少200 臺,每組單價新臺幣(下同)4 萬元,其毛利率70%,則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應有560 萬元(計算式:200 ×40,000×70%=5,600,000 ),而被告承輝公司係故意侵害原告之專利權,應以上開損害額之3 倍計算賠償額,即賠償額為1,680萬元(計算式:5,600,000 ×3 =16,800,000);

另被告温斯忠既為被告承輝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應與被告承輝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再者,被告承輝公司所銷售之系爭產品,既有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承輝公司排除及防止侵害。

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承輝公司、温斯忠應連帶給付原告1,68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承輝公司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之物品。

㈢第一、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抗辯: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治具」技術特徵具限定作用,且「治具」之技術特徵與「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之技術特徵,兩者是相互配合並產生相對應才得以實施之效果,且其對應皆為特定之點,因此可得確定,其相對應之側定部數量亦會造成其轉子蓋子結構上之改變,該請求項具有限定作用。

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其特徵係在: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要件及請求項7 之「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要件具限定作用。

㈡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之均等範圍⒈系爭產品之轉子蓋子的周圍等角並未分佈有側淺槽,且系爭產品的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的一螺栓是直接與旋轉軸相螺接,而非與鎖接室底側相螺接,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在文義上並不相同。

再就技術手段(Way )而言,系爭專利技術手段為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

而系爭產品為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旋轉軸一端之螺栓,技術手段不相同。

就功能(Function)而言,系爭專利技術手段為藉由螺栓螺接至鎖接室底側,使得轉子蓋子封閉鎖接室,且利用側淺槽與治具之側定部相嵌合;

而系爭產品則為藉由螺栓螺接至旋轉軸上,使螺栓之兩端分別鎖固轉子蓋子及旋轉軸,且利用轉子蓋子的側壁之表面設計為平滑曲面,以與治具之夾持部的側壁相固持,功能不相同。

就結果(Result)而言,系爭專利令鎖接室無法成為粉塵顆粒積存的密閉空間,且利用側定部與側淺槽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的受力均衡;

而系爭產品利用螺栓之兩端分別鎖固轉子蓋子及旋轉軸而不易脫落,且轉子蓋子的側壁為平滑曲面,以與治具之夾持部的側壁相固持,故轉子蓋子可於旋轉軸轉動的過程中,協助導引氣流,使其趨於穩定,結果不相同。

⒉就系爭產品及其治具無相對應之側淺槽及測定部,文義並不相同。

再就技術手段(Way )而言,系爭專利上方突設有一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子蓋子的承窩,且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

而系爭產品上方突設有一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子蓋子的承窩,且承窩內設有一夾持部,技術手段不相同。

就功能(Function)而言,系爭專利旋扳體提供扳動元件旋轉治具,承窩用於套接轉子蓋子,且側定部是用於與側淺槽相嵌合;

而系爭產品旋扳體提供扳動元件旋轉治具,承窩用於套接轉子蓋子,且利用夾持部的側壁與轉子蓋子的側壁相固持,功能不相同。

就結果(Result)而言:系爭專利扳動元件操作治具及轉子蓋子一致旋轉,俾此達成轉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惟側定部與側淺槽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的受力均衡,且扳動元件如為扭力扳手執行轉子蓋子組裝時,其轉子蓋子組裝又可有以扳動元件設定與轉子在預設壓力值內組裝之效益;

而系爭產品扳動元件操作治具及轉子蓋子一致旋轉,惟承窩套接於轉子蓋子上時,其夾持部的側壁則固持轉子蓋子之外側壁,使得治具轉動時可帶動轉子蓋子旋轉,俾此達成轉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結果不相同。

⒊由上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轉子蓋子設有的側淺槽在必須與治具之側定部相對應,故在組合與拆卸轉子蓋子時,除了施予水平旋轉的旋力外,還必須施予垂直力(例如為了壓緊側淺槽與側定部對應的位置),才可有效達成組合與拆卸之功效;

反觀系爭產品在組合與拆卸轉子蓋子時,則因治具的夾持部的側壁已固持轉子蓋子之外側壁,故使用者僅需施予水平的旋力,即可達到組合與拆卸轉子蓋子之作用。

由上述比對分析而論,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皆有實質性之差異,自無均等論之適用。

又系爭專利請求項6 附屬於獨立項1 ,因獨立項1 不構成侵權,因此請求項6 亦不構成侵權。

㈢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系爭專利於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部分與系爭產品之文義不相同,亦無均等論之適用,理由同上所述。

又系爭產品雖有類似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階級段結構,但未有系爭專利請求項7 所述階級段上側增設之螺紋段、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及螺帽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要件文義上並不相同。

再者,就技術手段(Way )而言,系爭專利為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凹有一內螺孔,而後,旋轉軸上套定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鎖接室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其特徵係在於: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凹有一內螺孔,而後,旋轉軸上套定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鎖接室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者。

而系爭產品為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中心另下凹有一內螺孔,而後,旋轉軸上套定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鎖接室中增置入複數固定元件以組合轉子及旋轉軸,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者,技術手段不相同。

就功能(Function)而言:系爭專利為利用螺紋段及螺帽鎖固轉子與旋轉軸,再利用螺紋段內的內螺紋與轉子蓋子的螺栓相螺接;

而系爭產品為利用鎖接室中增置入的複數固定元件以組合轉子及旋轉軸,再利用階級段的內螺紋與轉子蓋子的螺栓,功能不相同。

就結果(Result)而言:系爭專利為以將轉子蓋子及轉子固持於旋轉軸上;

而系爭產品為以將轉子蓋子及轉子固持於旋轉軸上,結果相同。

由上述比對分析,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皆有實質性之差異,自無均等論之適用。

㈣被告承輝公司製造之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 、7 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原告主張被告承輝公司製造或販售之系爭產品侵害其專利權,被告等並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並得請求防止侵害,即無理由。

㈤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告承輝公司則製造、販售系爭產品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專利證書、系爭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本院卷㈠第75至84頁、第137 至170 頁),且為被告等所不爭執(本院卷㈠第244 頁),堪信為真實。

四、系爭專利及系爭產品技術內容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⒈系爭專利係為一種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上方突設有一旋轉軸,旋轉軸上套定有一轉子,轉子中心下凹有一鎖接室,其中,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分佈有側淺槽,中心朝下延伸有一鎖接內螺孔之螺栓。

惟,轉子與轉子蓋子之組合及分離可據一治具及一扳動元件操作;

其治具上方突設有旋扳體,底面上凹有可套置轉子蓋子之承窩,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嵌入側淺槽之側定部,俾以,側定部相應嵌入側淺槽作為治具穩定操作轉子蓋子與轉子之組合與分離拆卸的事實優異依據者。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摘要,本院卷㈠第141 頁)⒉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習知渦輪分子式真空泵10當用在諸如晶元、電子基板等漸鍍覆著加工過程中,容易於鎖接室201 積存粉塵顆粒,而鎖接室201 所積存的粉塵顆粒極易因不穩之氣流變化而噴灑飛揚,並飛揚之粉塵顆粒會導致粉塵顆粒回溯加工區域污染晶元等產品;

再者,為杜絕鎖接室201 積存粉塵顆粒,致轉子20上方設計有封閉鎖接室201 的蓋子202 之產品,蓋子202 穿設有鎖固於鎖接室201 底側之螺栓30。

惟,螺栓30鎖固區域還是有少量空間供粉塵顆粒積存,致蓋子202 之阻接並非完美無缺,且螺栓30鎖固也容易過度摧逼蓋子202 ,令蓋子202 於轉子20高速旋轉後有變形及破裂移慮。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 頁,本院卷㈠第143頁)⒊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系爭專利之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上方突設有一旋轉軸,旋轉軸上套定有一轉子,轉子中心下凹有一鎖接室,鎖接室周圍具有側壁,而鎖接室中心固接有旋轉軸,其中,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

惟,轉子與轉子蓋子之組合及分離可據一治具及一扳動元件操作;

其治具設有:一上方突設之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子蓋子的承窩,而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

而後,治具可操作轉子蓋子與轉子組合與拆卸脫離,其治具的操作步驟為:先將承窩由上套接轉子蓋子,並據側定部嵌入側淺槽,而後,利用扳動元件控制旋扳體順向旋轉治具,同時,治具利用側定部抓持側淺槽同步旋轉轉子蓋子及螺栓,此時,由螺栓旋轉鎖入鎖接室底側至轉子蓋子密封鎖接室,反之,當轉子蓋子需拆卸時,可據扳動元件逆向旋轉治具至轉子蓋子脫離轉子。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本院卷㈠第144頁)⒋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系爭專利之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種安裝在轉子上方用於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是一體製作,故鎖接室在封閉後無虞受污,且導流面可作為引導氣流之標的。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系爭專利之另一目的在於:提供一治具利用承窩套接轉子蓋子,同時以等角分佈之側定部嵌入相應的側淺槽;

而後,據扳動元件操作治具及轉子蓋子一致旋轉,俾此達成轉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惟,側定部與側淺槽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的受力均衡,且扳動元件如為扭力扳手執行轉子蓋子組裝時:其轉子蓋子組裝又可有以扳動元件設定與轉子在預設壓力值內組裝之效益。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至4 頁,本院卷㈠第145、146頁)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 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及7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

原告主張受侵害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及7 ,本件僅就此範圍審理,請求項1 、6 及7 之內容如下(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⑴請求項1 :一種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上方突設有一旋轉軸,旋轉軸上套定有一轉子,轉子中心下凹有一鎖接室,鎖接室周圍具有側壁,而鎖接室中心固接有旋轉軸,其特徵係在: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

惟,轉子與轉子蓋子之組合及分離可據一治具及一扳動元件操作;

其治具至少設有:一上方突設之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子蓋子的承窩,而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本院卷㈠第153頁)。

⑵請求項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其中,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凹有一內螺孔,而後,旋轉軸上套定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鎖接室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本院卷㈠第154 頁)。

⑶請求項7 :一種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上方突設有一旋轉軸,旋轉軸上套定有一轉子,轉子中心下凹有一鎖接室,鎖接室周圍具有側壁,而鎖接室中心固接有旋轉軸,而後,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其特徵在於: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凹有一內螺孔,而後,旋轉軸上套定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鎖接室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其特徵係在於: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凹有一內螺孔,而後,旋轉軸上套定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且鎖接室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者。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本院卷㈠第154 、155 頁)。

㈡系爭產品技術內容系爭產品為一種轉子蓋子,其可用於「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依系爭產品實物照片對其作技術描述為:系爭產品之轉子蓋子由覆蓋單元及螺栓組合構成,覆蓋單元上方具有導流面,覆蓋單元下方具有平接面,平接面範圍內具有伸入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之轉子之鎖接室的延伸段,延伸段恰可近貼於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之轉子之鎖接室的側壁,系爭產品可設於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之轉子上方以封閉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之轉子之鎖接室,系爭產品之覆蓋單元中心朝下螺接有螺栓,以螺接於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之鎖接室底側,使得轉子蓋子覆蓋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之轉子之鎖接室之開口,避免加工過程中粉塵顆粒飄落至鎖接室之中。

(系爭產品實物照片如附圖二所示)

五、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現仍於專利權期間內,詎被告承輝公司所製造、販售之系爭產品,業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7 之專利權範圍,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則為被告等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經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本院卷㈠第447 至448 頁、卷㈡第330 頁),所應審究者為:㈠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之專利權範圍?㈡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專利權範圍?㈢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2 項、第97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排除侵害,有無理由?若有,金額若干為適當?茲分述如下:㈠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之專利權範圍⒈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 範圍,其技術特徵可解析為7 個要件,分別為:⑴要件編號1A:「一種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

⑵要件編號1B:「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上方突設有一旋轉軸」;

⑶要件編號1C:「旋轉軸上套定有一轉子,轉子中心下凹有一鎖接室,鎖接室周圍具有側壁,而鎖接室中心固接有旋轉軸」;

⑷要件編號1D:「其特徵係在: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

⑸要件編號1E:「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

⑹要件編號1F:「惟,轉子與轉子蓋子之組合及分離可據一治具及一扳動元件操作」;

⑺要件編號1G:「其治具至少設有:一上方突設之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子蓋子的承窩,而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有系爭專利說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153頁)。

⒉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各特徵要件之文義比對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可對應拆解為7 個要件,其中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1B、1C、1F所文義讀取,亦為被告等所不爭執(本院卷㈡第234、237頁)。

⑵要件編號1D: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173頁),可知系爭產品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然該轉子蓋子周圍轉子蓋子周圍並未有明顯側淺槽,故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1D「其特徵係在: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1E: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173頁),可知系爭產品轉子蓋子中心朝下螺接有一螺接於旋轉軸且位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故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1E「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所文義讀取。

被告等雖辯稱系爭產品直接螺接於突出鎖接室之旋轉軸上,非如系爭專利所稱「鎖接室底側」,且該請求項為業界常見之實施方式,不具有限定作用等語,惟所謂「文義讀取」,係指被控侵權對象包含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亦即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均出現(present )或存在(exist )於被控侵權對象中,則稱請求項「文義讀取」;

而系爭產品轉子蓋子朝下螺接之螺栓,雖先鎖固至旋轉軸,然該螺栓之鎖固位置,仍位於鎖接室底側位置;

再者,系爭專利說明書圖15揭示有螺栓鎖固至旋轉軸並位於鎖接室底側位置之實施態樣,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E文義範圍未排除此實施態樣,當不得限縮解釋如系爭專利圖2 等其他特定實施例,是以,系爭專利要件編號1E已出現或存在於系爭產品螺栓結構整體技術特徵。

又於進行侵權判斷時,應以請求項所載之整體內容為依據,就請求項整體(as a whole)為之,而不忽略請求項中所載之用語,被告等以先前技術主張螺栓技術特徵屬習知而應忽略此技術特徵等語,自有未洽。

縱被告等實質欲主張「先前技術阻卻」,然是否適用先前技術阻卻,應於判斷系爭專利之請求項與系爭產品之對應技術特徵是否為均等時一併考量,然上開比對仍在「文義比對」而非「均等比對」,尚不得主張「先前技術阻卻」;

況且,判斷是否適用均等論時,應就系爭產品落入專利權範圍之全部技術特徵與單一先前技術是否相同,或為單一先前技術與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的簡單組合予以考量,被告等僅以「單一要件編號」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之比對方式,與「先前技術阻卻」判斷方式不符。

是被告等上開所辯,尚非可採。

⑷要件編號1G: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173頁),可知系爭產品未顯示治具特徵,且轉子蓋子周圍表面概成圓滑曲面,並未分佈有等角「側淺槽」之特徵,足見縱有治具亦無對應有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故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1G「其治具至少設有:一上方突設之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子蓋子的承窩,而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所文義讀取。

⑸綜上,系爭產品雖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至1C、1E、1F所文義讀取,然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1G所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以下即進一步判斷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1G之均等範圍。

⒊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1D、1G之均等分析⑴要件編號1D系爭產品「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相較:①就技術手段而言:系爭專利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可供治具及扳動元件對應卡合,而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 頁),可知系爭產品轉子蓋子周圍表面概成圓滑曲面,其未分佈有等角「側淺槽」特徵,技術手段有顯著差異,故兩者之技術手段並不相同。

②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轉子蓋子利用等角分佈之側淺槽特徵,使治具相對應之側定部嵌入側淺槽內,以達到側淺槽與側定部在切線方向受力面較大的特性,而有利於相互咬合,與系爭產品利用一般治具之夾緊力,與轉子蓋子夾持以達密封及拆卸功能,兩者施力位置及方式不同,功能顯不相同。

③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治具側定部與轉子蓋子側淺槽之相應嵌接方式,可使轉子蓋子受力較為均衡,系爭產品則僅達一般密封及拆卸固持效果,未能減少轉子蓋子夾緊破壞之效果,兩者結果並不相同。

④綜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不同之功能,產生不同之結果,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D之均等範圍。

⑤至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之轉子蓋子周圍固未有明顯的側淺槽,但系爭產品之轉子蓋子以其所應用之治具承窩套接,再藉由其所應用之扳動元件順向或逆向旋轉治具時,系爭產品所應用之治具同樣係以其抓持部抓持轉子蓋子周圍同步旋轉轉子蓋子及螺栓,以達成轉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兩者均係以其所應用的治具採用抓持方式抓持轉子蓋子周圍,治具抓持方式均是由轉子蓋子周圍朝向轉子蓋子內部施力且沿著轉子蓋子切線方向施力,且同樣以其所應用之扳動元件順向或逆向旋轉治具,所得之結果均為達成轉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兩者為均等等語。

惟系爭產品轉子蓋子周圍表面概成圓滑曲面,其係藉由所應用之扳動元件順向或逆向旋轉治具,以達成轉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動作,其主要作用為轉子蓋子與治具間之摩擦力,為避免兩者滑動而無法組合與拆卸等情況,須進一步提高夾持力;

而依系爭專利說明書【0026】段落記載「提供一治具3 利用承窩32套接轉子蓋子2 ,同時以等角分佈之側定部33嵌入相應的側淺槽21;

而後,據扳動元件4 操作治具3 及轉子蓋子2 一致旋轉,俾此達成轉子蓋子2 與轉子12的組合與拆卸脫離」,並在同段落記載其功效為「側定部33與側淺槽21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2 的受力均衡,且扳動元件4 如為扭力扳手執行轉子蓋子2 組裝時:其轉子蓋子2 組裝又可有以扳動元件4 設定與轉子12在預設壓力值內組裝,據此,可防護轉子12與轉子蓋子2 在組合時減少破壞之虞的效益」,有系爭專利說明書在卷可參(本院卷㈠第150 頁),可知系爭專利藉由系爭專利請求項所界定「等角分佈有側淺槽」技術特徵,提高切線方向的受力面,即可避免如系爭產品摩擦力施力方式所可能造成的治具滑動及轉子蓋子破壞情況,故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兩者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皆不相同,原告上開主張尚不足採。

⑥原告另主張系爭專利之「轉子蓋子」僅係藉由「治具」而與「轉子」組合或分離,「治具」之技術特徵與「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之技術特徵,兩者並非必須相互配合,且並非必須產生相對應之效果,藉此主張側淺槽特徵非為限定等語。

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前言包含「一種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其標的雖可視為「轉子蓋子」,然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請求項主體既已明定有「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技術特徵,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時,自應包含該項技術特徵,先予敘明。

又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專利法第58條第4項定有明文。

而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記載「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其治具設有…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

而後,治具可操作轉子蓋子與轉子組合與拆卸脫離,其治具的操作步驟為:先將承窩由上套接轉子蓋子,並據側定部嵌入側淺槽,而後,利用扳動元件控制旋扳體順向旋轉治具,同時,治具利用側定部抓持側淺槽同步旋轉轉子蓋子及螺栓」(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本院卷㈠第144 頁)、「該轉子蓋子周圍又恰好等角分佈有二至四道之側淺槽,另外,治具相對側淺槽增設有二至四道等角分佈之側定部貫孔」(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本院卷㈠第144 頁)、「本發明的另一目的在於:提供一治具利用承窩套接轉子蓋子,同時以等角分佈之側定部嵌入相應的側淺槽;

而後,據扳動元件操作治具及轉子蓋子一致旋轉,俾此達成轉子蓋子與轉子的組合與拆卸脫離,惟,側定部與側淺槽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的受力均衡,且扳動元件如為扭力扳手執行轉子蓋子組裝時:其轉子蓋子組裝又可有以扳動元件設定與轉子在預設壓力值內組裝之效益」(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本院卷㈠第145 頁);

系爭專利說明書【實施方式】則記載「轉子蓋子2 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21…據側定部33嵌入側淺槽21,而後,利用扳動元件4 控制旋扳體31順向旋轉治具3 ,同時,治具3 利用側定部33抓持側淺槽21同步旋轉轉子蓋子2及螺栓22」(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6 頁,本院卷㈠第147 至148 頁)、「轉子蓋子2 周圍又恰好等角分佈有二至四道之側淺槽21,又治具3 周圍增立設有等角分佈之二至四面方便治具3 加工時定位的夾持部34…當側定部33與側淺槽21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2 的受力均衡」(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7 頁,本院卷㈠第148至149頁)、「另一優點可知:提供一治具3 利用承窩32套接轉子蓋子2 ,同時以等角分佈之側定部33嵌入相應的側淺槽21;

而後,據扳動元件4 操作治具3 及轉子蓋子2 一致旋轉,俾此達成轉子蓋子2與轉子12的組合與拆卸脫離,惟,側定部33與側淺槽21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2 的受力均衡」(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本院卷㈠第150 頁);

另系爭專利圖3 至圖5 記載轉子蓋子側淺槽結構(參系爭專利說明書圖式,本院卷㈠第158 至160 頁),與治具側定部33之搭配方式。

經審酌上述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所明確記載之轉子蓋子側淺槽結構與治具之搭配方式,考量系爭專利整體之技術手段、目的、作用及效果,系爭專利請求項所限定之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技術特徵已臻明確,於均等比對時,即須考量側淺槽之對應目的、作用及效果,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難採信。

⑦原告雖再主張系爭產品固持位置為轉子蓋子周圍粗糙表面,其原理為摩擦力,藉由夾持部相應粗糙表面位置,其關係為粗糙表面被夾持部抓持兩者構成特定之點,且被固持的粗糙表面等角分佈於蓋子周圍,與系爭專利側淺槽之固持位置、固持物、原理、位置、關係及等角分佈等皆實質相同等語。

惟,依上開所載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相關段落,系爭專利已明確記載「側定部與側淺槽之相應嵌接恰可平均轉子蓋子的受力均衡」等技術特徵,即系爭專利「側定部與側淺槽」須相互嵌接方可使其受力均衡。

反之,系爭產品轉子蓋子表面概成光滑面,並無明顯槽狀卡合結構,縱使微觀層面具有凹凸程度不一之微觀結構,然該微觀結構屬不規則狀而非「等角分佈」,整體與系爭專利所明確界定之「側定部」與「側淺槽」結構顯不相同,尚無法達成兩者相應嵌接及受力均衡的作用及效果,原告主張顯不足信。

⑵要件編號1G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 、173 頁),可知系爭產品既未揭示有治具結構,且依系爭產品轉子蓋子周圍表面概成圓滑曲面,其未分佈有等角「側淺槽」特徵可知,與轉子蓋子搭配的治具當無「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等特徵之可能性。

縱依被告等於民事答辯狀所提之治具示意圖(本院卷㈠第257 頁),該治具亦無對應系爭專利治具「一上方突設之旋扳體與一底面上凹之可套置轉子蓋子的承窩,而承窩周圍分佈有相應側淺槽位置之側定部」技術特徵,參前述要件編號1D之比對說明,兩者方式(way )、功能(function)及結果(result)皆不相同,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G之均等範圍。

⒋綜上,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1G之文義及均等範圍,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專利權範圍。

而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是該附屬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依前所述,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專利權範圍,則系爭產品當然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專利權範圍。

㈡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專利權範圍⒈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7 範圍,其技術特徵可解析為個要件,分別為:⑴要件編號7A:「一種渦輪分子式真空泵用之轉子蓋子」;

⑵要件編號7B:「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上方突設有一旋轉軸」;

⑶要件編號7C:「旋轉軸上套定有一轉子,轉子中心下凹有一鎖接室,鎖接室周圍具有側壁,而鎖接室中心固接有旋轉軸,而後」;

⑷要件編號7D:「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

⑸要件編號7E:「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

⑹要件編號7F:「其特徵在於: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凹有一內螺孔,而後,」;

⑺要件編號7G:「旋轉軸上套定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

⑻要件編號7H:「且鎖接室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

⑼要件編號7I:「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

⑽要件編號7J:「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

⑾要件編號7K:「其特徵係在於: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凹有一內螺孔,而後」;

⑿要件編號7L:「旋轉軸上套定有該轉子,轉子於鎖接室中心增具有一可供階級段之螺紋段穿透的階級段納孔」;

⒀要件編號7M:「且鎖接室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

⒁要件編號7N:「並轉子上方又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

⒂要件編號7O:「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紋段中心內螺孔的螺栓者。」

,有系爭專利說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154至155頁)。

⒉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各特徵要件之文義比對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 可對應拆解為7 個要件,其中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A至7C、7G、7I、7L、7N所文義讀取,亦為被告等所不爭執(本院卷㈡第245 、248 、249 、252 頁)。

⑵要件編號7D :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 、173 ),可知系爭產品該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然該轉子蓋子周圍轉子蓋子周圍並未有明顯側淺槽,故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7D「轉子上方設有封閉鎖接室之轉子蓋子,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7E、7J、7O:此三項要件編號均界定有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螺栓之技術特徵,而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 、173 ),可知系爭產品轉子蓋子中心朝下螺接有一螺接於旋轉軸且位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該螺栓具有螺紋段以鎖入旋轉軸內,故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編號7E「並轉子蓋子中心朝下延伸有一螺接於鎖接室底側之螺栓」所文義讀取,要件編號7J、7O亦同。

另被告等此部分答辯內容同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E說明,不另贅述。

⑷要件編號7F、7K:此兩項要件編號之技術特徵一致,而觀諸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 、173 頁),可知系爭產品渦輪分子式真空泵於旋轉軸上方,雖突伸有階級段且階級段中心下凹有一內螺孔,然「階級段上側」未有螺紋段特徵,故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要件編號7F及7K「其特徵在於:該渦輪分子式真空泵於旋轉軸上方又突伸有一階級段,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紋段,螺紋段中心另下凹有一內螺孔」所文義讀取。

⑸要件編號7H、7M:此兩項要件編號之技術特徵一致,而觀諸觀諸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本院卷㈠第171 、173 頁),可知系爭產品鎖接室中心處未有供鎖接螺紋段之螺帽,故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要件編號7H及7M「且鎖接室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所文義讀取。

⑹綜上,系爭產品雖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A至7C、7E、7G、7I、7J、7L、7N、7O所文義讀取,然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D、7F、7H、7K、7M所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文義範圍,以下即進一步判斷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D、7F、7H、7K、7M之均等範圍。

⒊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要件編號7D、7F、7H、7K、7M之均等分析⑴要件編號7D: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D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皆界定有「轉子蓋子周圍等角分佈有側淺槽」技術特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D之均等比對如前述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所述,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D之均等範圍。

⑵要件編號7F、7H、7K、7M要件編號7H、7M界定「鎖接室中增置入一鎖接螺紋段之螺帽」,此螺帽係與要件編號7F、7K所界定之「階級段上側增設有一螺紋段」兩者相互配合,故一併進行均等比對分析:①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以階級段上側之螺帽鎖接至旋轉軸上方,系爭產品雖未在階級段上側採用螺帽鎖接,然系爭產品在鎖接室另增置複數固定元件,為被告等自承在卷(本院卷㈡第277 、278 頁),其結合位置雖有差異,然該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當可輕易擇選不同位置以固定旋轉軸與轉子,使兩者結合為一體,其差異僅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

因此,兩者具有實質相同的方式。

②就功能而言:系爭產品及系爭專利利用前述技術手段,皆可達成組合轉子與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之旋轉軸之功能,兩者功能相同。

③就結果而言:系爭產品及系爭專利利用前述技術手段,皆可達成旋轉軸及轉子螺接為一整體,使渦輪分子式真空泵之旋轉軸可轉動轉子之結果,兩者結果相同。

⒋綜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F、7H、7K、7M係以相同之方式,達成相同之功能,產生相同之結果,而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F、7H、7K、7M之均等範圍,然系爭產品仍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 要件編號7D之文義及均等範圍,故依全要件原則,即難認系爭產品有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情事。

㈢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7 之專利權範圍,是本件其餘爭點(原告請求防止侵害有無理由、被告承輝公司有無故意過失、被告等應否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即無逐一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 、7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被告承輝公司所製造販售之系爭產品自無侵害原告系爭專利專利權之情事。

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68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以及請求被告承輝公司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之物品,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件: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判決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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