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9,民專訴,62,2020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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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9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 3原告谷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王森田 7訴訟代理人郭俐瑩律師 8輔佐人徐金澤 9被告慶垣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10 11 12兼法定代理人洪明龍 13共同 14訴訟代理人郭峻誠律師 15輔佐人黃介青 16 17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18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19主文 20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1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2事實及理由 23壹、程序方面: 24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25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 2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慶垣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27下稱被告公司)出售予第三人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將 11寶公司)、茁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茁壯公司)之套標機 2(下稱系爭產品)共三台,已侵害其所有發明第I585007號「 3套標機」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並聲明:「(第1項)被 4告公司及被告洪明龍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3,742,450 5元整,並自起訴狀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6給付利息。(第2項)前項若獲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 7准宣告假執行。(第3項)訴訟費用由被告公司及被告洪明龍 8連帶負擔。」(本院卷第14頁至第22頁),嗣於民國109年 99月22日具狀追加聲明「(第3項)被告公司不得直接或間 10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輸入 11、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的機械或設備。(第4項)被告公司應 12收回並銷毀販售予設址於臺南市○○區○○里○○○街00號 13的第三人將寶公司的套標機共二台;與收回並銷毀販售予設址 14於臺南市○○區○○里○○街000號的第三人茁壯公司的套標 15機共一台。」(本院卷第416頁),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追加係 16本於同一侵害系爭專利權之基礎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17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 18貳、實體部分: 19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公司及被告洪明龍應連帶賠償原 20告3,742,450元整,並自起訴狀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21利率百分之五給付利息。前項若獲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 22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 23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輸入、及其他 24侵害系爭專利權的機械或設備。被告公司應收回並銷毀販 25售予設址於臺南市○○區○○里○○○街00號的第三人將寶 26公司的套標機共二台;與收回並銷毀販售予設址於臺南市○ 27○區○○里○○街000號的第三人茁壯公司的套標機共一台 21。訴訟費用由被告公司及被告洪明龍連帶負擔。並主張: 2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有專利證書及專利說明書公告本 3可稽(甲證1),被告公司於106年1月10日藉由第三人勁 4皇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勁皇公司)、鋒源機械有限公司(下稱 5鋒源公司)之名義,向原告購買臥式套標機二台,經原告於同 6年4月25、26日交貨後,又於107年1月4日向原告詢問產 7品售價、經銷商折扣數或利潤、相關關鍵技術等問題,使被告 8公司有能力將原告產品之零件拆解後,仿製系爭產品,再低價 9出售予將寶公司、茁壯公司,經原告寄發108年度聯商法字第 10002號律師函予被告公司(甲證5),兩造曾就侵害系爭專利 11權爭議進行協商,上開情事為被告公司所自承,並有原告總經 12理王谷原與被告洪明龍之LINE對話紀錄(甲證3)、原告與 13將寶公司經理陳慶芳之LINE對話紀錄(甲證4)、與和解事 14宜相關之往來電子郵件暨和解契約書草稿(甲證6-1至7-5) 15、原告與鋒源公司之買賣合約書暨出貨單(甲證8、9)、鈞 16院108年度民專抗字第22號裁定至將寶公司進行證據保全所 17拍攝之系爭產品照片(甲證10,置於限制閱覽卷)可稽,足 18證被告公司確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事實,爰依專利法第96條 19第1至3項、第97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公司法第2 20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公司應排除侵害 21,並與被告洪明龍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訴之聲明所示。 22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與甲證10之系爭產品照片相比對,可 23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每一構成元件之技術特徵與系爭產品 24之元件數目、構成相對應,且兩者之目的及所具備之功效亦完 25全相同,符合全要件原則,已構成文義侵權。被告僅抗辯兩者 26之方式不同,其認為系爭專利係一種「立式」收縮膜同步傳動 27設備,系爭產品則為「臥式」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兩者在收 31縮膜帶動、拉引之方式及適用瓶或罐之形狀,實質上不相同云 2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或專利說明書均未界定其係 3一種「立式」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提及上 4、下、左、右、前、後及側邊等位置之定義,係為了方便所屬 5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據此了解所有元件的相對位置, 6並根據說明書及圖式了解其權利範圍;又系爭專利之套標機本 7有立式、臥式、傾斜式、倒立式等各種模式的應用,其非利用 8重力來實現拉標或送標之操作,而是透過系爭專利各請求項所 9界定之拉標輪及送標輪技術來實現對於中心柱上之收縮膜為一 10送一拉之同步導引傳送,且套標機各種角度及位置的安裝模式 11係取決於被套標之瓶、罐的運輸方式,例如常見的藥罐、飲料 12罐係直立運輸,其套標則配合設置為直立式,如口紅、化妝用 13品等細長形或不規則形的瓶罐結構則無法直立運輸,而以傾斜 14式或臥式運輸,此時套標機可配合調整為傾斜式或臥式,又如 15酒、可樂、羊奶等瓶罐結構係以吊掛方式運輸者,則套標機需 16調整為倒立式,無論系爭專利之套標機以立式、臥式、傾斜式 17或倒立式等方式運用,皆不會影響其結構及系爭專利各請求項 18所界定之技術,故被告所辯不可採信。縱認系爭產品不符合文 19義讀取,惟被告已自承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及功能性與系爭專 20利請求項1至6實質相同,兩者差異僅在套標機係直式或臥式 21之擺放角度不同而已,應認兩者之技術實質上相同,故系爭產 22品已構成均等侵權。 23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不具應撤銷之事由: 24被證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5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被證2之最大差異在於:系爭專利請 26求項1之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2係利用切刀設備3上方之 27「一對同步運作之送標輪20」與切刀設備3下方之一對 41同步運作之拉標輪21分別對中心柱1上之收縮膜A為「 2一送一拉」之同步導引傳送(如系爭專利第1圖所示); 3而被證2之熱收縮膜機構式導送裝置則係利用切刀裝置2 43上方之「一對同步運作之送料輪36、一對同步運作之送 5料輪46」與切刀裝置23下方之一對同步運作之送料輪56 6分別對導引柱223上之收縮膜A為「二送一拉」之同步 7導引傳送(如被證2第3圖所示)。 8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1】段已明確指出系爭專利透過「 9一對同步運作之具有動力之送標輪20」解決收縮膜在「 10裁切輸送過程」中產生皺褶之原理,係利用一對送標輪2 110拉緊收縮膜,以防止收縮膜在後續輸送過程中產生皺褶 12或拉平收縮膜原有之皺褶,若再於該送標輪20上方設置 13一對無動力之第一導輪11,透過該第一導輪11無動力之 14加壓,即可進一步的提升其防止收縮膜產生皺褶及撫平皺 15褶之功效。而被證2於切刀裝置23上方設置兩對送料輪 1636、46之方式,與系爭專利以一對送標輪20可達成之穩 17定輸送功效相同,但具有提高製造成本、增加機台體積及 18動力損耗、使同步傳動機構更為複雜其組裝、調整及日後 19維修會非常不方便等缺點,可見被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 20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相較於被證2具有較佳 21的功能擴充性(即可設置第一導輪11)與節能表現,其 22體積較小、製造成本更低、使用上明顯較為方便等諸多功 23效,係為被證2所無法預期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24知識者不可能透過被證2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 25術,故被證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6況被證2之專利權早於99年1月11日因未繳費而消滅, 27已成為公共財產。 51被告辯稱被證2同時傳動各送料輪組3、4、5之二相對之 2送料輪36、46、56呈同步且相對旋轉,且送料輪36、46 3、56係執行同一動作,故被證2之料輪組3、4、5實為 4「一送一拉之結構」云云。惟被告等既自承被證2設置三 5組具有動力之送料輪組3、4、5,可見確實存在三組動力 6,應是「二送一拉之結構」,若真要實現「一送一拉之結 7構」,何以刻意做出如此複雜的三組動力同步傳動設備而 8增加其技術困難度與成本,且被告亦未解釋為何會自動減 9少一個動力輸出,並不足採信。 10被證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6不具 11進步性: 12被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13而被證3揭露一種具有沿著浮動心軸朝向被捆紮物品加速 14捆紮之捆紮方法和裝置,被證3第3、7圖及第8欄第15 15行至第10欄第18行揭示:得以前述送料輪56對於中心 16柱50上之齒孔管帶2'為輸送,再利用撕裂輪62以大於前 17述送料輪56三倍以上的速度將齒孔管帶2'撕裂成一撕裂 18帶29;前述撕裂輪62與惰輪78之間係設置一皮帶76, 19並於皮帶76上間隔設置複數伸長推件84,利用該伸長推 20件84推動每一撕裂帶29的上端,再透過皮帶76將每一 21撕裂帶29快速向下推動,當伸長推件84移動至中心柱5 220下方之通道86之下端87位置環繞時,由於伸長推件84 23外端的切線速度大於皮帶76的切線速度,因此撕裂帶29 24最終以更快的加速度被伸長推件84踢動射出並瞄準朝向 25一被束綁物,以準確套設於被束綁物之外表。可見被證3 26除了送料輪56係用於輸送齒孔管帶2',其他主要結構皆 27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無任何對應關係,且被證3已明確揭 61露該「撕裂輪62、惰輪78、皮帶76、伸長推件84」係同 2步運轉,並將撕裂帶29撕下射向一被束綁物,該「送料 3輪56」與「撕裂輪62、惰輪78、皮帶76、伸長推件84 4」之間係具有三倍以上的速度差,即被證3之送料輪56 5、撕裂輪62與惰輪78並非同步傳動之機構,故被證3未 6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7被證2、3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且系 8爭專利相較於被證2具有更佳的功效,已見前述,而被證 93可將管帶先行打孔再撕開套入被束綁物之裝置,係採用 10「撕標系統」,訴求在速度差撕標的過程中,如何讓收縮 11膜被順利撕下且不會將整個收縮膜向下拉,與系爭專利採 12用「切標系統」之套標機或被證2之熱收縮膜機構式導送 13裝置,顯然為完全不相同之技術,系爭專利係訴求如何將 14厚度較薄的收縮膜順利輸送且不會產生皺褶,被告將兩種 15不同系統之套標機技術互相組合,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16通常知識者而言,明顯缺乏合理的組合動機,且系爭專利 17具備之上述諸多功效係被證2、3所無法預期者,所屬技 18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可能透過被證2、3輕易完成 19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故被證2、3之組合不足以證 20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 216係分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被證2、3之組合自 22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6不具進步性。 23被告追加主張被證2、3、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42、3不具進步性,惟被證4圖1至4所揭露之習知技術 25係一種採用「切標系統」之套標機,而被證4圖5至10 26所揭露之主技術係一種採用「撕標系統」之套標機,兩者 27實為完全不同的技術,根據被告之主張,似未發現此點。 71經查:如被證4圖5至10所示之主技術,與被證3同為 2透過一虛線切口斬切裝置60,預先將一標籤帶A逐一斬 3切有預定間距的虛線切口形態分離線a,其套標機不具有 4「切刀設備」,且採用速度差的撕標原理,透過送料機構 510與射標機構40之速度差,直接將單張標籤A'逐一撕下 6並套標,不具與系爭專利各請求項相對應之結構,亦無關 7聯性;如被證4圖1至4所示之習知技術,則與被證2同 8為透過雙動力驅動之送料機構10與單動力驅動之射標機 9構40形成「二送一拉」之運作,其於送料機構10之主動 10輸送輪組101與從動輸送輪組102之間設置一輔助支撐輪 11組50係為了達到均勻觸壓及自動導正不歪斜之目的(參 12被證4第5頁第5至12行),與系爭專利於送標輪20上 13方垂直向設置第一導輪11以達到皺褶拉平之技術結構、 14功能性及目的性亦完全不同,且由於係採用與被證2相同 15之「二送一拉」技術,亦不可能達到與系爭專利相同之功 16效。至被告主張證據2之送料輪36、46、56係由馬達B 17帶動,被證4之主動輸送輪組101與從動輸送輪組102係 18具有動力,即可直接且無歧異地推論被證2的下料輪24 19為動力元件所驅動,係屬公知常識云云,若依被告等之推 20論,是否所有套標機中未註明「無動力」之輪組,皆為動 21力驅動之輪組?可見被告之推論全無根據,不足採信。 22另被證2僅揭露「中心導柱22之下端處設有下料輪24」 23,無從知悉該下料輪24是否設有輪軸以為動力元件驅動 24;被證3第7欄僅揭露「一組可自由旋轉中心柱定位和穩 25定之滾輪52通過支架53安裝在中心柱的相對側上」;依 26被證4圖3、圖7所示,被證4之送料機構10下方僅具 27有一組射標機構40,是被證2、3、4皆未揭露系爭專利 81請求項2、3進一步界定有關「第一導輪、第二導輪」之 2技術特徵,併予敘明。 3二、被告等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4。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並辯 5稱: 6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之專利權範圍: 7系爭產品為一種「套標機的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其具體 8結構型態如被證1照片所示,該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2包含 9:設送標輪20與拉標輪21,得以前述送標輪20與拉標輪2 101對於中心柱1上之收縮膜A為一送一拉之同步導引傳送, 11前述送標輪20被設置於中心柱1之位於第一柱體1a側,並 12位於切刀設備3之右方,前述拉標輪21被設置於中心柱1 13之第二柱體1b側,位於前述切刀設備3之左方,前述送標 14輪20與拉標輪21並以動力設備22同步傳動,得利用前述 15送標輪20將中心柱1之收縮膜A往左傳送,且為拉標輪21 16順利銜接同步拉引後,前述收縮膜A即可為切刀設備3切 17斷,於前述中心柱1之第二柱體1b形成單張收縮膜A,再 18利用前述拉標輪21同步將個別收縮膜A繼續往左拉引,並 19配合主動導輪12才能將縮收模A準確套設於瓶或罐之外表 20為收縮包裝。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技術特徵僅部分 21文字意義對應表現在系爭產品中,其中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22「一種套標機,至少包含: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2),設送 23標輪(20)與拉標輪(21),得以前述送標輪(20)與拉標輪(21)對 24於中心柱(1)上之收縮膜(A)為一送一拉之同步導引傳送」技 25術特徵與系爭產品之「一種套標機的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2 26,包含:設送標輪20與拉標輪21,得以前述送標輪20與 27拉標輪21對於中心柱1上之收縮膜A為一送一拉之同步導 91引傳送」技術內容,符合文義讀取。 2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前述送標輪(20)被設置於中心柱(1)之 3位於第一柱體(1a)側,並位於切刀設備(3)之上方,前述拉標 4輪(21)被設置於中心柱(1)之第二柱體(1b)側,位於前述切刀 5設備(3)之下方,前述送標輪(20)與拉標輪(21)並以動力設備( 622)同步傳動」技術特徵與系爭產品之「前述送標輪20被設 7置於中心柱1之位於第一柱體1a側,並位於切刀設備3之 8右方,前述拉標輪21被設置於中心柱1之第二柱體1b側, 9位於前述切刀設備3之左方,前述送標輪20與拉標輪21並 10以動力設備22同步傳動」技術內容,不符合文義讀取;又 11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得利用前述送標輪(20)將中心柱(1)之 12收縮膜(A)往下傳送,且為拉標輪(21)順利銜接同步拉引後, 13前述收縮膜(A)即可為切刀設備(3)切斷,於前述中心柱(1)之 14第二柱體(1b)形成單張收縮膜(A),再利用前述拉標輪(21)同 15步將個別收縮膜(A)繼續往下拉引,以準確套設於瓶或罐之 16外表為收縮包裝」技術特徵與系爭產品之「得利用前述送標 17輪20將中心柱1之收縮膜A往左傳送,且為拉標輪21順 18利銜接同步拉引後,前述收縮膜A即可為切刀設備3切斷 19,於前述中心柱1之第二柱體1b形成單張收縮膜A,再利 20用前述拉標輪21同步將個別收縮膜A繼續往左拉引,並配 21合主動導輪12才能將縮收模A準確套設於瓶或罐之外表為 22收縮包裝」,不符合文義讀取。 23進行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分析如下: 24在方式方面,系爭產品的送標輪20及拉標輪21分別設在 25中心柱1的第一柱體1a側及第二柱體1b側,並分別位於 26切刀設備3之右方及左方;而系爭專利的送標輪(20)及拉 27標輪(21)是分別設在中心柱(1)的第一柱體(1a)側及第二柱 101體(1b)側,並分別位於切刀設備(3)之上方及下方,是兩者 2之送標輪及拉標輪有組設位置不同之區別,因系爭產品的 3送標輪20及拉標輪21係延水平方向設置在呈橫向設置中 4心柱1的右左兩側,而為一臥式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而 5系爭專利的送標輪(20)及拉標輪(21)係延垂直方向設置在 6呈縱向設置中心柱(1)的上下兩端,而為一立式的收縮膜 7同步傳動設備,故兩者將收縮膜帶動、拉引的方式、以及 8適用的瓶或罐形狀,實質上並不相同。 9在功能方面,系爭產品的送標輪20是將中心柱1之收縮 10膜A往左傳送並供拉標輪21拉引,拉標輪21是將呈單 11張收縮膜A繼續往左拉引;而系爭專利的送標輪(20)是將 12中心柱中心柱(1)之收縮膜(A)往下傳送並供拉標輪(21)拉 13引,拉標輪(21)是將呈單張收縮膜(A)繼續往下拉引,是兩 14者之送標輪及拉標輪都是用以帶動、拉引收縮膜,並套設 15在瓶或罐上,其功能實質上相同。 16在結果方面,系爭產品的送標輪20及拉標輪21是延水平 17方向設置在呈橫向設置中心柱1的右左兩側,而為一臥式 18的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因此適用對形狀較為細長的瓶或 19罐進行套標作業,其收縮膜A可完全套置住細長形狀的 20瓶或罐,且配合臥式套標機而進行細長形狀瓶或罐輸送的 21輸送帶結構較為簡易,僅需設置間隔結構即可進行臥式輸 22送;而系爭專利的送標輪(20)及拉標輪(21)是延垂直方向 23設置在呈縱向設置中心柱(1)的上下兩側,而為一立式的 24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如欲進行套標的瓶或罐係呈細長形 25狀並呈立式輸送時,在輸送過程中極為不穩定並非常容易 26傾倒,並不適合對形狀較為細長的瓶或罐進行套標作業, 27且為防止呈細長形狀的瓶或罐在輸送的過程中傾倒,配合 111立式套標機使用的輸送帶結構較為複雜,必須設置一夾持 2結構夾住細長瓶或罐的底部進行輸送,然而此種設計將使 3收縮膜(A)在套住細長形狀的瓶或罐的過程中,受到夾持 4結構的阻擋,進而無法完全套置,其適用性明顯不足,故 5兩者因送標輪及拉標輪設置呈水平或垂直方式之不同,導 6致在進行呈細長形狀的瓶或罐套標時,產生實質不同的結 7果。 8基上,系爭產品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讀取,且兩 9者以實質不相同的方式,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得到實質不 10相同的結果,亦不適用均等論,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 11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6係直接或 12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系爭產品自亦未落入系爭專 13利請求項2至6之專利權範圍。 14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有應撤銷專利之事由: 15被證2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6被證2第2頁第1行揭露「本創作係有關於一種熱收縮膜 17機構式導送裝置」、第4頁第4至7行揭露「係在提供一 18種可配合所欲包裝之瓶、罐形狀,換裝中心導柱下端部之 19導引柱,將導引柱設呈可拆卸組裝方式,可導引收縮膜順 20利套設於瓶、罐上之熱收縮膜機構式導送裝置者」,可見 21被證2與系爭專利技術領域相同,同屬一種套標機。 22被證2第2頁第1至4行、第4頁第4至7行及第三圖揭 23露一種套標機,至少包含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設有送料 24輪36、4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送標輪)與送料輪56(相 25當於系爭專利之拉標輪),得以前述送料輪36、46與送 26料輪56對於中心導柱2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中心柱)上 27之收縮膜A(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收縮膜)為一送一拉之同 121步導引傳送(即被證2第2頁第3至4行所載,藉皮帶及 2皮帶輪之傳動而使連結之各送料輪呈同步轉動,可穩定帶 3動收縮膜向下輸送);前述送料輪36、46(相當於系爭 4專利之送標輪)被設置於中心導柱22(相當於系爭專利 5之中心柱)之位於第一柱體側,並位於切刀裝置23(相 6當於系爭專利之切刀設備)之上方,前述送料輪56(相 7當於系爭專利之拉標輪)被設置於中心導柱22(相當於 8系爭專利之中心柱)之第二柱體側,位於前述切刀裝置2 93(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切刀設備)之下方,得利用前述送 10料輪36、4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送標輪)將中心導柱22 11(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中心柱)的收縮膜A(相當於系爭專 12利之收縮膜)往下傳送,且為送料輪56(相當於系爭專 13利之拉標輪)同步拉引後,前述收縮膜A(相當於系爭專 14利之收縮膜)即可為切刀裝置23(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切 15刀設備)切斷;於前述中心導柱2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16中心柱)之第二柱體形成單張收縮膜,再利用前述送料輪 175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拉標輪)同步將個別收縮膜收縮膜 18A(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收縮膜)繼續往下拉引,可使收縮 19膜A平整套設於瓶、罐上,以提升包裝品質(被證2第6 20頁第7至8行參照)。又依被證2第2頁最後一行至第3 21頁第2行所載,可知該切刀裝置23的作動方式係「此等 22壓送輪12、13係藉由馬達14傳動帶動皮帶15及皮帶輪 2316來傳動,收縮膜A再經切刀裝置17切割」,因此切刀 24裝置23切斷收縮膜A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25基於先前技術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即能直接且無 26歧異得知系爭專利中相對應的技術特徵。 27基上,被證2已公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 131且兩者之技術手段實質上相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 2識者根據該技術方案可以確定兩者能適用於相同的套標機 3領域,均採用將送標輪設於切刀設備之上方,並將拉標輪 4設置於切刀設備之下方,讓前述送標輪與拉標輪對於收縮 5膜產生一送一拉之同步動作的手段,而達到縱使再薄之收 6縮膜亦不易產生皺摺,得以將個別收縮膜準確套設於瓶或 7罐之外表的目的(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2】至【0013】 8段參照),並具有實質上相同的預期效果,是系爭專利請 9求項1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而言,自可依被 10證2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單變化而輕易完成且未能產生無 11法預期之功效,故被證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12新穎性及進步性。 13原告主張被證2係利用切刀裝置23上方之「一對同步運 14作之送料輪36、一對同步運作之送料輪46」與切刀裝置 1523下方之一對同步運作之送料輪56分別對導引柱223上 16之收縮膜A為「二送一拉」之同步導引傳送與系爭專利 17請求項1所界定的「一送一拉」不同云云。惟查,被證2 18第4頁第11行至第5頁第16行記載「藉皮帶86與馬達 19B連結,即可帶動整組機構運轉,且傳動齒輪9與另一傳 20動齒輪9相互嚙合傳動,則可同時傳動各送料輪組3、4 21、5之二相對之送料輪36、46、56呈同步且相對旋轉」 22,因此,在切刀裝置23上方的兩對送料輪36、46執行的 23是同一動作,都是對收縮膜A同時進行「送」的動作, 24故切刀裝置23上方之「一對同步運作之送料輪36、46」 25與切刀裝置23下方之「一對同步運作之送料輪56」分別 26對導引柱223上之收縮膜A實為「一送一拉」之同步導 27引傳送;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連接詞係以「包含」開放 141式限定,即表示元件、成分或步驟之組合中,不排除請求 2項未記載的元件、成分或步驟(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 3章2.3.3參照),因此被證2圖3所揭露在切刀裝置23上 4方之兩對送料輪36、46,就位於切刀裝置23上方的送料 5輪46與位於切刀裝置23下方的送料輪56而言,確實分 6別對導引柱223上之收縮膜A執行「一送一拉」之同步 7導引傳送,原告所稱並不可採。 8被證2、3、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9被證2第4頁最後一段及圖2、3、4揭露位於中心導柱2 102之側邊設有下料輪24(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二導輪), 11前述下料輪24各設二組,以分別設置於前述中心導柱22 12之後側及第二柱體側,前述下料輪24設輪軸以為動力元 13件驅動;位於前述中心導柱22之內部,相對於前述下料 14輪24之對應位置,並設置有第二被動導引輪(即圖4所 15示相接於下料輪24,但未標號),前述第二被動導引輪 16並與前述下料輪24接觸,以形成適當拉引收縮膜之力量 17。足認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幾乎已由被證2所公 18開,其差異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在中心柱之上端側邊 19增設兩第一導輪」及「在中心柱相對於第一導輪設置有第 20一被動導引輪」,惟該差異技術特徵可使系爭專利形成適 21當拉引收縮膜之力量,為所屬技術領域中慣用的手段,而 22屬該領域的公知常識,在被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23所界定的第二導輪24及與其接觸的第二被動導引輪的基 24礎下,上開差異技術特徵應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 25成且未能增進功效。 26被證3第7欄第44至62行及圖1、3揭露位於中心柱50 27之側邊設第一導輪52,前述第一導輪52各設二組,以設 151置於前述中心柱50之前側,前述第一導輪52被設置於中 2心柱50之第一柱體,相對於前述第一導輪52,並設置有 3第一被動導引輪,前述第一被動導引輪並與前述第一導輪 452接觸,以形成適當拉引收縮膜之力量,已揭露系爭專 5利請求項2有關第一導輪11及第一被動導引輪110的技 6術特徵,且其作用同為利用第一導輪52搭配第一被動導 7引輪以形成適當拉引收縮膜之力量。 8被證4第8頁倒數第3行至第9頁第5行及圖3、4、7至 910揭露位於中心柱20之側邊設第一導輪50,前述第一導 10輪50各設二組,以設置於前述中心柱20之前側,前述第 11一導輪50被設置於中心柱20之第一柱體,相對於前述第 12一導輪50,並設置有第一被動導引輪205,前述第一被動 13導引輪205並與前述第一導輪50接觸,以形成適當拉引 14收縮膜之力量,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有關第一導輪1 151及第一被動導引輪110的技術特徵,且其作用同為利用 16第一導輪52搭配第一被動導引輪以形成適當拉引收縮膜 17之力量。 18基上,在被證2、3、4之教示下,系爭專利請求項2對於 19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自可依被證2、3 20、4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單變化而輕易完成且未能產生無 21法預期之功效,故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22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至原告主張被證2所揭露在中心導 23柱22之下端處所設的下料輪24是否設有輪軸以為動力元 24件驅動不得而知云云,惟被證2圖2已揭露其下料輪24 25明顯被一輪軸所穿置,由於利用一動力元件帶動一輪軸轉 26動是機械設計最為普遍的手段,例如被證2第6頁第9至 2717行記載「藉由一馬達B即可帶動二相對送料輪36、46 161、56呈相對反向旋轉及傳動」、被證4第7頁第5至7 2行記載「主動輸送輪組101及從動輸送輪組102係具有動 3力而為同步連續轉動」,故被證2的下料輪24為動力元 4件所驅動,應屬公知常識。 5被證2、3、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6被證2第4頁最後一段及圖2、3、4揭露其下料輪24( 7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二導輪)得與收縮膜A同步傳動設 8備之送料輪5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拉標輪)呈垂直狀態 9設置,具有利用前述下料輪24及收縮膜A同步傳動設備 10之送料輪56與收縮膜A之十字軸向之面接觸,以順利將 11收縮膜A往下導引移動。足認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技術 12特徵幾乎已由被證2所公開,其差異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 133「在中心柱之上端側邊增設兩第一導輪」及「第一導輪 14與拉標輪呈垂直狀態設置」,系爭專利之目的係利用第一 15導輪及拉標輪與收縮膜之十字軸向之面接觸,以順利將收 16縮膜往下導引移動,惟該差異技術特徵係所屬技術領域中 17慣用的手段,屬於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且不具產生無法預 18期之功效。 19被證3第7欄第44至62行及圖1、3揭露第一導輪52得 20與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之送標輪56呈垂直狀態設置,具 21有利用前述第一導輪52及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之送標輪 2256與收縮膜2之十字軸向之面接觸,以順利將收縮膜2 23往下導引移動,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有關第一導輪1 241與送標輪20呈垂直狀態設置,且第一導輪11及送標輪 2520與收縮膜A呈十字軸向之面接觸的技術特徵,且其作 26用同為利用第一導輪11及送標輪20與收縮膜A呈十字 27軸向之面接觸,以順利將收縮膜A往下導引移動。 171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針對請求項2所進一步界定,而被證 2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3已見前述,且被證2、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 4技術特徵,亦如前述,是系爭專利請求項3對於所屬技術 5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自可依被證2、3、4所揭示 6的技術內容或結合公知常識簡單變化而輕易完成且未能產 7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8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9被證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6不具新穎性及進步 10性: 11被證2第2頁第1行、第4頁第4至7行及圖3揭露其收 12縮膜同步傳動設備之送料輪36、4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13送標輪)與送料輪5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拉標輪)各設 14二組,以分別設置於中心導柱2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中 15心柱)之左、右側,並形成對應直線狀態。足認被證2已 16將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所有技術特徵公開,且二者之技術 17手段實質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4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18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可依被證2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單變 19化而輕易完成且未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被證2足以 20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21被證2第2頁第1行、第4頁第4至7行及圖3、4、5揭 22露其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之送料輪36、46(相當於系爭 23專利之送標輪)與送料輪5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拉標輪 24)係以馬達B(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動力設備)驅動心軸, 25再以皮帶80、81、82、83、84、85、86(相當於系爭專利 26之傳動皮帶)繞設於對應之連桿38、48、49、58、73、75 27(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輪軸),以產生同步傳動送料輪36 181、4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送標輪)與送料輪56(相當於 2系爭專利之拉標輪)之效果,讓前述送料輪36、46(相 3當於系爭專利之送標輪)向下送達之收縮膜A(相當於系 4爭專利之收縮膜)得以為送料輪5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5拉標輪)順利銜接拉引,而對於各類厚度之收縮膜A(相 6當於系爭專利之收縮膜)均得以順利導引傳送。足認被證 72已將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所有技術特徵公開,且二者之 8技術手段實質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5對於所屬技術領域 9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可依被證2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 10單變化而輕易完成且未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被證2 1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12被證2第4頁第15至16行、第5頁第3至8行及圖3揭 13露其中心導柱2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中心柱)之內部, 14相對於送料輪36、4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送標輪)與送 15料輪5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拉標輪)之對應位置,設置 16有導輪22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一被動送標導引輪)、 17導輪221(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二被動送標導引輪)與導 18輪22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被動拉標導引輪),前述導輪 19220、221係被設置於中心導柱22之第一柱體,前述導輪 20222則被設置於中心導柱22之第二柱體(如圖3所示, 21中心導柱22上與送料輪組3、4、5之相對應處均設有導 22輪220、221、222),得以藉由前述導輪220、221與送料 23輪36、46之二點接觸,以形成三角送標空間,讓收縮膜 24A得以被送料輪36、46與導輪220、221順利拉動,並以 25中心導柱22為軸向下導送;前述導輪222並與送料輪56 26呈直線接觸,使各送料輪36、46、56得以呈同步轉動, 27使收縮膜A可呈穩定輸送,收縮膜A不會有偏移輸送之 191情況產生,且收縮膜A係藉送料輪36、46、56之轉動而 2向下帶動輸送,並非藉收縮膜A之推擠力向下輸送,故 3收縮膜A不會產生縐褶,可使收縮膜A平整套設於瓶、 4罐上,以提升包裝品質。足認被證2已將系爭專利請求項 56之所有技術特徵公開,且二者之技術手段實質相同,系 6爭專利請求項6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 7,可依被證2所揭示的技術內容簡單變化而輕易完成且未 8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被證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9項6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10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520頁): 11原告為中華民國發明第I585007號「套標機」專利(即系爭專 12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6年6月1日起至123年1月 1322日止。 14被告公司曾於108年2月間販售兩台型號為「CY-SL100-S」 15之臥式套標機(即系爭產品)給訴外人將寶公司。 16被告公司收受原告108年度聯商字第002號律師函後,雙方曾 17就侵害系爭專利權爭議進行和解。 18四、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521頁): 19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之文義侵權或均等範 20圍? 21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是否有應撤銷之事由: 22被證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3被證2、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6不 24具進步性? 25被證2是否足以證明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見於刊物? 26如果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被告公司是否有侵權之故意或過 27失?如被告公司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則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 201負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其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何? 2五、得心證之理由 3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4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本發明之套標機,至少包含 5:中心柱,得以將收縮膜撐開,再由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之 6送標輪將收縮膜繼續往下傳送,並逐漸套入中心柱,之後, 7再經由切刀設備切斷後,再由拉標輪將個別收縮膜繼續往下 8拉引,以套設於瓶或罐之外表,再由輸送設備將瓶或罐往前 9輸送前移,以進入下一設備,將收縮膜完全與瓶或罐收縮包 10裝結合,即可完成瓶或罐之套標動作(本院卷第31頁)。 1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6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 12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受侵 13害,其內容詳如侵權判斷分析所述。 14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15圖1為系爭專利套標機之部分前視圖、圖2為系爭專利套標 16機之部分側視圖,如附圖1所示。 17系爭產品技術分析: 18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技術特徵,可將系爭產品的技術 19內容描述為:「一種臥式套標機,具有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 20,設送標輪與拉標輪,得以送標輪與拉標輪對於中心柱上之 21收縮膜為一送一拉之同步導引傳送,送標輪設置於中心柱之 22第一柱體側,並位於切刀設備之上游側,拉標輪設置於中心 23柱之第二柱體側,並位於切刀設備之下游側,送標輪與拉標 24輪並以動力設備同步傳動,得利用送標輪將中心柱之收縮膜 25往下游傳送,且為拉標輪順利銜接同步拉引後,收縮膜即可 26為切刀設備切斷,於中心柱之第二柱體形成單張收縮膜,再 27利用拉標輪同步將個別收縮膜繼續往下拉引,以準確套設於 211瓶罐之外表為收縮包裝」。 2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的附屬技術特徵,系爭產品的技術 3內容可再描述為「於中心柱側邊各設有兩組第一導輪與兩組 4第二導輪,且係分別設置於中心柱之前、後側,第一導輪被 5設置於中心柱的第一柱體,第二導輪被設置於中心柱的第二 6柱體,且第二導輪設輪軸以為動力元件驅動;於中心柱內部 7,相對於第一導輪與第二導輪之對應位置,設置有第一被動 8導引輪與第二被動導引輪,且第一被動導引輪與第一導輪接 9觸,第二被動導引輪與第二導輪接觸,以形成適當拉引收縮 10膜之力量」。 11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的附屬技術特徵,系爭產品的技術 12內容可再描述為「第一導輪及第二導輪與收縮膜同步傳動設 13備之送標輪及拉標輪呈垂直狀態設置,具有利用第一導輪、 14第二導輪及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的送標輪、拉標輪與收縮膜 15呈十字軸向之面接觸,以順利將收縮膜往下導引移動」。 16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的附屬技術特徵,系爭產品的技術 17內容可再描述為「送標輪與拉標輪各設有二組,並分別設置 18於中心柱之左、右側,以形成對應直線狀態」。 19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的附屬技術特徵,系爭產品的技術 20內容可再描述為「送標輪及拉標輪係以動力設備驅動心軸, 21再以傳動皮帶繞設於對應之輪軸,以產生同步傳動送標輪與 22拉標輪之效果,讓前述送標輪向下游側送達之收縮膜得以為 23拉標輪順利銜接拉引,使得對於各類厚度之收縮膜均得以順 24利導引傳送」。 25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的附屬技術特徵,系爭產品的技術 26內容可再描述為「於中心柱內部,相對於送標輪與拉標輪對 27應位置,設置有第一被動送標導引輪、第二被動送標導引輪 221與被動拉標導引輪,該第一被動送標導引輪、第二被動送標 2導引輪係被設置於中心柱的第一柱體,該被動拉標導引輪則 3被設置於中心柱的第二柱體,第一被動送標導引輪、第二被 4動送標導引輪與送標輪二點接觸,形成三角送標空間,讓收 5縮膜得以被送標輪與被動送標導引,順利拉動並以中心柱為 6軸向下游側導送;被動拉標導引輪與拉標輪呈直線接觸,得 7對於經由送標輪往下游側送達,且經切刀設備切開之單張收 8縮膜繼續產生適當之拉引力量」。 9系爭產品照片(甲證10,108年度民專抗字第22號保全證 10據卷第159頁至第184頁)。 11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12被證2為89年1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379728號「熱收縮 13膜機構式導送裝置」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14即103年1月2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15依被證2摘要所載,本創作係在提供一種熱收縮膜機構式 16導送裝置,其主要係於中心導柱之上、中、下週邊所設置 17之送料輪皆藉連桿連結,並藉一馬達傳動傳動齒輪,使與 18傳動齒輪相囓合之另一傳動齒輪呈相對之反向傳動,令各 19皮帶與皮帶輪之傳動而使連結之各送料輪呈同步轉動,可 20穩定帶動收縮膜向下輸送,且藉由於軸桿上之兩端設呈相 21對之反向螺紋,並於相對之反向螺紋上各相對設置一送料 22輪,於軸桿之一端設置有一調整輪,僅須轉動調整輪則可 23使兩相對之送料輪沿軸桿呈相對之向內或向外移動,以配 24合不同大小之中心導柱設置,調整非常方便且快速,可提 25高生產效率及提升產品品質(本院卷第312頁)。 26被證2之主要圖式: 27第一圖為習用熱收縮膜之導送裝置示意圖、第二圖為本創 231作之立體示意圖、第三圖為本創作之正視圖、第四圖為本 2創作之側視圖、第五圖為本創作之送料輪組之立體示意圖 3,如附圖2所示。 4被證3為西元1998年(即87年)4月14日公告之美國第5 5737900號「BANDINGMETHODANDAPPARATUSWITHA 6CCELERATIONOFBANDALONGFLOATINGMANDRELA 7IMEDTOWARDARTICLETOBEBANDED」專利,其公告 8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3年1月23日),可為系爭 9專利之先前技術: 10依被證3摘要所載,其為一種套標設備,包括加速器構件 11,該加速器構件用於使標籤帶沿著浮動的心軸向下游加速 12,從而在從心軸的端部朝著要套標的物品周圍噴射時以顯 13著的動能高速推動它們。在一種設備中,皮帶將細長的標 14籤帶加速到每分鐘1,000英尺以上。撕開輥以第一速度連 15續轉動,以從可能是預穿孔標籤帶的穿孔塑料管撕下連續 16的標籤帶。可替代地,可以在操作期間通過在位於心軸上 17游的穿孔器和砧輥之間連續地供給扁平的標籤帶來穿孔標 18籤帶。顯示為輥子或旋轉帶的加速器部件具有反複的第一 19和第二圓周速度,它們在周期中彼此交替。當撕裂輥和加 20速器部件都接合帶時,在每個循環的一部分期間,第一速 21度與撕裂輥的圓周速度匹配。第二速度適當地高於第一速 22度以用於沿心軸高速推動下游的帶,例如,在一個實施例 23中至少快2.2倍,而在另一實施例中快至少3.7倍。在不 24同的實施例中,在四個皮帶上的細長的推動器元件伸入心 25軸中的四個縱向通道中,以沿心軸向下游高速推動帶,然 26後以最終的加速衝擊將其從心軸中彈出(本院卷第331頁 27)。 241被證3之主要圖式為圖3,如附圖3所示。 2被證4為101年3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424307號「套標 3機之標籤分離裁切裝置」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 4日(即103年1月2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5依被證4摘要所載,其為一種套標機之標籤分離裁切裝置 6,係指在標籤帶饋送軌道上安設有一虛線切口斬切裝置, 7以該虛線切口斬切裝置可對饋送中未撐開的套狀標籤帶實 8施平面式斬切,俾標籤帶周面形成有預定間距的虛線切口 9形態分離線,則標籤帶連續饋送套設在中心柱後,透過送 10料機構和射標機構的速差控制,該位於最前端的分離線將 11會被不平衡之力瞬間拉扯斷裂,俾順利形成單張標籤套設 12到被套貼物;據以,套標機將不需配置複雜的標籤裁斷機 13構,從而達到實施簡易、方便、安全、經濟和提高套標效 14率效果(本院卷第474頁)。 15被證4之主要圖式為第八圖(本創作將套狀標籤帶運作於 16套標機主機實施例之前視示意圖),如附圖4所示。 17侵權部分: 18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19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解析如下要件:要件1A「 20一種套標機,至少包含: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設送標輪 21與拉標輪,得以前述送標輪與拉標輪對於中心柱上之收縮 22膜為一送一拉之同步導引傳送」、要件1B「前述送標輪 23被設置於中心柱之位於第一柱體側,並位於切刀設備之上 24方,前述拉標輪被設置於中心柱之第二柱體側,位於前述 25切刀設備之下方,前述送標輪與拉標輪並以動力設備同步 26傳動」、要件1C「得利用前述送標輪將中心柱之收縮膜 27往下傳送,且為拉標輪順利銜接同步拉引後,前述收縮膜 251即可為切刀設備切斷,於前述中心柱之第二柱體形成單張 2收縮膜,再利用前述拉標輪同步將個別收縮膜繼續往下拉 3引,以準確套設於瓶或罐之外表為收縮包裝」。 4被告公司販賣2台系爭產品予將寶公司,此為兩造所不爭 5執(本院卷第520頁),本院108年度民專抗字第22號 6保全證據事件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 7於109年1月15日在將寶公司執行系爭產品等之保全證 8據,有本院108年度民專抗字第22號保全證據卷(下稱 9保全卷)附卷可稽,嗣經被告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 10院109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號),原告訴訟代理人閱覽前 11開資料,並於本院提出系爭產品照片(另訂限制閱覽卷─ 12下稱限閱卷),先予敘明。 13依系爭產品照片所示(限閱卷第38頁),系爭產品為一 14種臥式套標機,具有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設送標輪與拉 15標輪,得以送標輪與拉標輪對於中心柱上之收縮膜為一送 16一拉之同步導引傳送,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已為系爭 17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A所文義讀取,此為被告所不爭執 18(本院卷第204頁)。 19依系爭產品照片所示(限閱卷第35頁、第36頁上方、第 2038頁),系爭產品之送標輪設置於中心柱之第一柱體側 21,並位於切刀設備之上游側,拉標輪設置於中心柱之第二 22柱體側,並位於切刀設備之下游側,送標輪與拉標輪並以 23動力設備同步傳動,其中該上游側、下游側與系爭專利的 24上方、下方,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為相同技術特徵者,是 25系爭產品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B「前述 26送標輪被設置於中心柱之位於第一柱體側,並位於切刀設 27備之上方,前述拉標輪被設置於中心柱之第二柱體側,位 261於前述切刀設備之下方,前述送標輪與拉標輪並以動力設 2備同步傳動」之技術特徵,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 3所文義讀取。 4依系爭產品照片所示(限閱卷第37頁下方、第38頁), 5系爭產品得利用送標輪將中心柱之收縮膜往下游傳送,且 6為拉標輪順利銜接同步拉引後,收縮膜即可為切刀設備切 7斷,於中心柱之第二柱體形成單張收縮膜,再利用拉標輪 8同步將個別收縮膜繼續往下拉引,以準確套設於瓶罐之外 9表為收縮包裝,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 10C「得利用前述送標輪將中心柱之收縮膜往下傳送,且為 11拉標輪順利銜接同步拉引後,前述收縮膜即可為切刀設備 12切斷,於前述中心柱之第二柱體形成單張收縮膜,再利用 13前述拉標輪同步將個別收縮膜繼續往下拉引,以準確套設 14於瓶或罐之外表為收縮包裝」之技術特徵,為系爭專利請 15求項1之要件1C所文義讀取。 16基上,系爭產品技術內容完全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 171A至1C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81之文義範圍。 19被告等辯稱系爭產品係屬於臥式收縮膜傳動設備,其送標 20輪與拉標輪分別設於切刀裝置的右方與左方,而使收縮膜 21由右向左傳送,而系爭專利係屬一種立式收縮膜傳動設備 22,其送標輪與拉標輪分屬於切刀裝置的上方與下方,使收 23縮膜由上向下傳送,是系爭產品並不符合文義讀取云云。 24惟查,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無論於構件及其聯結 25關係的結構組成、或其運轉與作動方式及其效果,均完全 26相同,已見前述,其差異僅一為直立型、一為橫臥型,而 27有上下或左右的傳動方向之不同,惟上下、左右僅係相關 271構件方向描述,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 2,係屬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為相同技術特徵者,因此,仍 3符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之文義讀取的判斷原則。況若依收 4縮膜的傳送方向而將被告等所稱的左、右方,分別定義為 5下游側與上游側,則更接近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的 6上方與下方,是被告等拘泥於系爭產品收縮膜傳動方向不 7同,難謂可採。 8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9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4個要件,分別為 10:要件2A「依請求項1所述之套標機」、要件2B「其中 11位於中心柱之側邊設第一導輪與第二導輪,前述第一導輪 12與第二導輪各設二組,以分別設置於前述中心柱之前、後 13側」、要件2C「前述第一導輪被設置於中心柱之第一柱 14體,及前述第二導輪被設置於中心柱之第二柱體,前述第 15二導輪設輪軸以為動力元件驅動」、要件2D「位於前述 16中心柱之內部,相對於前述第一導輪與第二導輪之對應位 17置,並設置有第一被動導引輪與第二被動導引輪,前述第 18一被動導引輪並與前述第一導輪接觸,前述第二被動導引 19輪並與前述第二導輪接觸,以形成適當拉引收縮膜之力量 20」。 21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業如前述 22,是系爭產品亦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要件2A所文義讀 23取。 24依系爭產品照片所示(限閱卷第23頁上方、第25頁下方 25、第30頁下方、第38頁),系爭產品於中心柱側邊各設 26有兩組第一導輪與兩組第二導輪,且係分別設置於中心柱 27之前、後側,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2B「 281其中位於中心柱之側邊設第一導輪與第二導輪,前述第一 2導輪與第二導輪各設二組,以分別設置於前述中心柱之前 3、後側」之技術特徵,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2B所文 4義讀取。 5依系爭產品照片所示(限閱卷第23頁上方、第25頁下方 6),系爭產品其第一導輪被設置於中心柱的第一柱體,第 7二導輪被設置於中心柱的第二柱體,且第二導輪設輪軸以 8為動力元件驅動,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要件 92C「前述第一導輪被設置於中心柱之第一柱體,及前述第 10二導輪被設置於中心柱之第二柱體,前述第二導輪設輪軸 11以為動力元件驅動」之技術特徵,而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 12要件2C所文義讀取。 13依系爭產品照片所示(限閱卷第23頁上方、第25頁下方 14),系爭產品於其中心柱內部,相對於第一導輪與第二導 15輪之對應位置,設置有第一被動導引輪與第二被動導引輪 16,且第一被動導引輪與第一導輪接觸,第二被動導引輪與 17第二導輪接觸,以形成適當拉引收縮膜之力量,係完全對 18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2D「位於前述中心柱之內部 19,相對於前述第一導輪與第二導輪之對應位置,並設置有 20第一被動導引輪與第二被動導引輪,前述第一被動導引輪 21並與前述第一導輪接觸,前述第二被動導引輪並與前述第 22二導輪接觸,以形成適當拉引收縮膜之力量」之技術特徵 23,而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2D所文義讀取。 24基上,系爭產品技術內容完全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要件 252A至2D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262之文義範圍。 27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291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2個要件,分別為 2:要件3A「依請求項2所述之套標機」、要件3B「其中 3第一導輪與第二導輪得與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之送標輪與 4拉標輪呈垂直狀態設置,具有利用前述第一導輪、第二導 5輪及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之送標輪、拉標輪與收縮膜之十 6字軸向之面接觸,以順利將收縮膜往下導引移動」。 7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業如前述 8,是系爭產品亦為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要件3A所文義讀 9取。 10依系爭產品照片所示(限閱卷第23頁上方、第25頁), 11系爭產品之第一導輪及第二導輪與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之 12送標輪及拉標輪呈垂直狀態設置,具有利用第一導輪、第 13二導輪及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的送標輪、拉標輪與收縮膜 14呈十字軸向之面接觸,以順利將收縮膜往下導引移動,係 15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要件3B「其中第一導輪與 16第二導輪得與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之送標輪與拉標輪呈垂 17直狀態設置,具有利用前述第一導輪、第二導輪及收縮膜 18同步傳動設備之送標輪、拉標輪與收縮膜之十字軸向之面 19接觸,以順利將收縮膜往下導引移動」之技術特徵,而為 20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要件3B所文義讀取。 21基上,系爭產品技術內容完全為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要件 223A至3B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233之文義範圍。 24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25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2個要件,分別為 26:要件4A「依請求項1所述之套標機」、要件4B「其中 27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之送標輪與拉標輪各設二組,以分別 301設置於中心柱之左、右側,並形成對應直線狀態」。 2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業如前述 3,是系爭產品亦為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要件4A所文義讀 4取。 5依系爭產品照片所示(限閱卷第36頁、第38頁),系爭 6產品之送標輪與拉標輪各設有二組,並分別設置於中心柱 7之左、右側,以形成對應直線狀態,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 8利請求項4要件4B「其中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之送標輪 9與拉標輪各設二組,以分別設置於中心柱之左、右側,並 10形成對應直線狀態」之技術特徵,而為系爭專利請求項4 11要件4B所文義讀取。 12基上,系爭產品技術內容完全為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要件 134A至4B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44之文義範圍。 15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均等範圍: 16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2個要件,分別為 17:要件5A「依請求項4所述之套標機」、要件5B「其中 18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之送標輪與拉標輪並以動力設備驅動 19心軸,再以傳動皮帶繞設於對應之輪軸,以產生同步傳動 20送標輪與拉標輪之效果,讓前述送標機向下送達之收縮膜 21得以為拉標輪順利銜接拉引,使得本發明對於各類厚度之 22收縮膜均得以順利導引傳送」。 23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業如前述 24,是系爭產品亦為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要件5A所文義讀 25取。 26依系爭產品照片所示(限閱卷第34頁),系爭產品之送 27標輪及拉標輪係以動力設備驅動心軸,藉由齒輪連動使對 311應的輪軸產生同步傳動送標輪與拉標輪之效果,讓前述送 2標輪向下游側送達之收縮膜得以為拉標輪順利銜接拉引, 3使得對於各類厚度之收縮膜均得以順利導引傳送。是系爭 4產品以齒輪連動的方式與系爭專利以傳動皮帶連動的方式 5,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5要件 65B所文義讀取。 7承上,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文義範圍,進 8一步解析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要件5B是否構成 9均等: 10就技術手段而言:系爭專利係以傳動皮帶繞設於對應之 11輪軸,當動力驅動時,利用傳動皮帶動對應的輪軸轉動 12,而系爭產品以齒輪相互嚙合的連動方式,當動力驅動 13時亦可使對應的輪軸轉動,該利用傳動皮動帶動或齒輪 14相互嚙合帶動以使對應輪軸轉動的方式,係屬實質相同 15之技術手段。 16)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以皮帶輪傳動的技術手段,與 17系爭產品以齒輪相互嚙合的連動方式,皆可達到確保送 18標輪與拉標輪同步傳動的功能,因此,二者所具有的功 19能完全相同。 20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以皮帶輪傳動的技術手段,可令 21送標輪與拉標輪同步傳動,進而獲得使收縮膜可順利導 22引傳送的結果,此與系爭產品藉齒輪相互嚙合的傳動方 23式,可令送標輪與拉標輪同步傳動,進而獲得使收縮膜 24可順利導引傳送的結果,係為一致,故二者所產生的結 25果係完全相同。 26承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要件5B相較,係 27以實質相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能,且得到相同 321之結果,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要件5B之 2均等範圍。 3基上,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均等 4範圍。 5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 6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4個要件,分別為 7:要件6A「依請求項4所述之套標機」、要件6B「其中 8於中心柱之內部,相對於送標輪與拉標輪之對應位置,設 9置有第一被動送標導引輪、第二被動送標導引輪與被動拉 10標導引輪,前述第一被動送標導引輪、第二被動送標導引 11輪係被設置於中心柱之第一柱體,前述被動拉標導引輪則 12被設置於中心柱之第二柱體」、要件6C「得藉由前述第 13一被動送標導引輪、第二被動送標導引輪與送標輪之二點 14接觸,以形成三角送標空間,讓收縮膜得以被送標輪與被 15動送標導引,順利拉動並以中心柱為軸向下導送」、要件 166D「前述被動拉標導引輪並與拉標輪呈直線接觸,得對 17於經由送標輪往下送達,且經切刀設備切開之單張收縮膜 18繼續產生適當之拉力量」。 19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業如前述 20,是系爭產品亦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要件6A所文義讀 21取。 22依系爭產品照片所示(限閱卷第25頁、第26頁下方), 23系爭產品於中心柱內部,相對於送標輪與拉標輪對應位置 24,設置有第一被動送標導引輪、第二被動送標導引輪與被 25動拉標導引輪,該第一被動送標導引輪、第二被動送標導 26引輪係被設置於中心柱的第一柱體,該被動拉標導引輪則 27被設置於中心柱的第二柱體,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 331項6要件6B「其中於中心柱之內部,相對於送標輪與拉 2標輪之對應位置,設置有第一被動送標導引輪、第二被動 3送標導引輪與被動拉標導引輪,前述第一被動送標導引輪 4、第二被動送標導引輪係被設置於中心柱之第一柱體,前 5述被動拉標導引輪則被設置於中心柱之第二柱體」之技術 6特徵,而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B所文義讀取。 7依系爭產品照片所示(限閱卷第54頁),系爭產品之第 8一被動送標導引輪、第二被動送標導引輪與送標輪二點接 9觸,形成三角送標空間,讓收縮膜得以被送標輪與被動送 10標導引,順利拉動並以中心柱為軸向下游側導送,係完全 11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得藉由前述第一被動 12送標導引輪、第二被動送標導引輪與送標輪之二點接觸, 13以形成三角送標空間,讓收縮膜得以被送標輪與被動送標 14導引,順利拉動並以中心柱為軸向下導送」之技術特徵, 15而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所文義讀取。 16依系爭產品照片所示(限閱卷第26頁下方),系爭產品 17之被動拉標導引輪與拉標輪呈直線接觸,得對於經由送標 18輪往下游側送達,且經切刀設備切開之單張收縮膜繼續產 19生適當之拉引力量,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 206D「前述被動拉標導引輪並與拉標輪呈直線接觸,得對 21於經由送標輪往下送達,且經切刀設備切開之單張收縮膜 22繼續產生適當之拉力量」之技術特徵,而為爭專利請求項 236要件6D所文義讀取。 24基上,系爭產品技術內容完全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要件 256A至6D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266之文義範圍。 27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6之文 341義範圍,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均等範圍。 2專利有效性部分: 3系爭專利係於103年1月23日申請,於106年4月7日審 4定核准專利後,並於同年6月1日公告,有系爭專利之專利 5證書、專利說明書公告本、案件狀態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 67頁至第43頁、第569頁),則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 7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8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9被證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0被證2揭示一種熱收縮膜機構式導送裝置,依被證2第4 11頁第4至7行所載「本創作之另一目的,係在提供一種可 12配合所欲包裝之瓶、罐形狀,換裝中心導柱下端部之導引 13柱,將導引柱設呈可拆卸組裝方式,可導引收縮膜順利套 14設於瓶、罐上之熱收縮膜機構式導送裝置者」(本院卷第 15315頁),可知被證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同屬「一種套 16標機」的技術。 17被證2第2頁第1至4行記載「本創作係有關於一種熱收 18縮膜機構式導送裝置,特別係指於中心導柱之上、中、下 19週邊所設置之送料輪皆藉連桿連結,並藉皮帶及皮帶輪之 20傳動而使連結之各送料輪呈同步轉動,可穩定帶動收縮膜 21向下輸送」(本院卷第313頁),配合被證2第四圖所揭 22露之送料輪組傳動裝置,可知該傳動裝置即相當於系爭專 23利請求項1的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又被證2第三圖清楚 24揭露送料輪36、46與送料輪56係分設於中心導柱22與 25導引柱223側,即切刀裝置23的上下方,該送料輪36、 2646與送料輪56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送標輪與拉 27標輪,中心導柱22與導引柱223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351項1的第一柱體、第二柱體;再配合被證2第6頁第3至 27行記載「使各送料輪36、46、56得以呈同步轉動,使 3收縮膜A可呈穩定輸送,收縮膜A不會有偏移輸送之情 4況產生,且收縮膜A係藉送料輪36、46、56之轉動而向 5下帶動輸送,並非藉收縮膜A之推擠力向下輸送,故收 6縮膜A不會產生縐褶」(本院卷第317頁),可知被證2 7之送料輪36、46係將收縮膜往下傳送至與送料輪56接觸 8,經切刀裝置切斷後續由送料輪56以拉引方式續導引傳 9送收縮膜至所欲套設瓶罐。因此,被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 10請求項1之「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設送標輪與拉標輪, 11得以前述送標輪與拉標輪對於中心柱上之收縮膜為一送一 12拉之同步導引傳送,前述送標輪被設置於中心柱之位於第 13一柱體側,並位於切刀設備之上方,前述拉標輪被設置於 14中心柱之第二柱體側,位於前述切刀設備之下方,前述送 15標輪與拉標輪並以動力設備同步傳動,得利用前述送標輪 16將中心柱之收縮膜往下傳送,且為拉標輪順利銜接同步拉 17引後,前述收縮膜即可為切刀設備切斷,於前述中心柱之 18第二柱體形成單張收縮膜,再利用前述拉標輪同步將個別 19收縮膜繼續往下拉引,以準確套設於瓶或罐之外表為收縮 20包裝」技術特徵。 21基上,被證2已完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所有技術特 22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被證2並未具有有利的功 23效,故被證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4原告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送標輪與拉標輪對收縮膜係為 25「一拉一送」的同步導引傳送,並於送標輪上方設置一對 26無動力之第一導輪,透過第一導輪無動力之加壓,可進一 27步提升防止收縮膜產生皺褶及撫平皺褶的功效,而被證2 361是以送料輪36、46及56為「二送一拉」的同步導引傳送 2,不但無法提升穩定輸送之效果反而具有製造成本高、組 3裝維修不便、增加機台體積、增加動力損耗等缺點云云。 4惟查: 5被證2說明書第5頁第15至16行記載「可同時傳動各 6送料輪組3、4、5之二相對之送料輪36、46、56呈同 7步且相對旋轉」(本院卷第316頁),已明確傳達各送 8料輪係呈「同步運轉」,縱被證2於切刀裝置上方設二 9組送料輪36、46(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送標輪) 10,但由於「同步運轉」的關係,其送標動作仍可視為具 11有「一送」的動作,並未因設二組送料輪而有不同的輸 12送方式或結果;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收縮膜同 13步傳動設備,設送標輪與拉標輪,得以前述送標輪與拉 14標輪對於中心柱上之收縮膜為一送一拉之同步導引傳送 15」之技術特徵,只要有送標輪及拉標輪,不限定其數量 16,可對收縮膜進行同步導引傳送即符合所謂的「一送一 17拉」技術特徵,故被證2所揭露送料輪可對收縮膜同步 18傳送、接收的技術內容,亦屬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 19定「一送一拉」之範疇。 20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界定「無動力之第一導輪」之技 21術特徵,原告以此論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有利功效, 22並不合理。又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頁第【0001】段的 23記載內容可知,收縮膜經送標輪導引輸送經切刀設備裁 24切後,由拉標輪繼續拉引,藉此防止經裁切之個別收縮 25膜產生皺褶(本院卷第33頁);而被證2第6頁第5 26至7行記載「收縮膜A係藉送料輪36、46、56之轉動 27而向下帶動輸送,並非藉收縮膜A之推擠力向下輸送, 371故收縮膜A不會產生縐褶,…」(本院卷第317頁), 2可見被證2亦係藉由送料輪56的繼續拉引而避免產生 3縐褶,與系爭專利避免產生皺褶之原理可謂完全相同。 4況原告自承「被證2設置的兩對送料輪36、46與系爭 5專利之一對送標輪所可達成之穩定輸送功效係相同」( 6本院卷第440頁),顯見原告亦認同其所謂被證2的「 7二送一拉」與系爭專利的「一送一拉」係屬實質相同而 8無差異。 9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6不具進 10步性: 11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附屬技術 12特徵為「其中位於中心柱之側邊設第一導輪與第二導輪, 13前述第一導輪與第二導輪各設二組,以分別設置於前述中 14心柱之前、後側,前述第一導輪被設置於中心柱之第一柱 15體,及前述第二導輪被設置於中心柱之第二柱體,前述第 16二導輪設輪軸以為動力元件驅動;位於前述中心柱之內部 17,相對於前述第一導輪與第二導輪之對應位置,並設置有 18第一被動導引輪與第二被動導引輪,前述第一被動導引輪 19並與前述第一導輪接觸,前述第二被動導引輪並與前述第 20二導輪接觸,以形成適當拉引收縮膜之力量」,而被證2 2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見前述;又查 22,被證2第四圖揭露於導引柱223(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 23二柱體)位置前、後側各設有一下料輪24,並於導引柱 24內部對應於下料輪的位置設有與下料輪相接觸的第二被動 25導引輪(未編號),該下料輪與第二被動導引輪即分別相 26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的第二導輪與第二被動導引輪;又 27被證2第二圖雖僅示意下料輪具有伸出的輪軸(未編號) 381,而未具體揭露其內容,但由被證2第一圖所揭露下料導 2輪18係由驅動單元驅動的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3常知識者均知被證2第二圖的下料輪亦係藉由所具有的輪 4軸而為驅動單元所驅動。是以,被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5求項2之「位於中心柱之側邊設第二導輪,前述第二導輪 6設二組,以分別設置於前述中心柱之前、後側,及前述第 7二導輪被設置於中心柱之第二柱體,前述第二導輪設輪軸 8以為動力元件驅動;位於前述中心柱之內部,相對於前述 9第二導輪之對應位置,並設置有第二被動導引輪,前述第 10二被動導引輪並與前述第二導輪接觸,以形成適當拉引收 11縮膜之力量」等技術特徵。惟被證2並不具有第一導輪及 12第一被動導引輪之元件,故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關於 13第一導輪及第一被動導引輪等元件及其聯結關係的技術特 14徵。 15被證3揭示一種套標設備,被證3第7欄第46至54行記 16載「帶孔標籤帶藉由固定在心軸兩側且可自由轉動與心軸 17定位的穩定輥52向下繞心軸輸送,於心軸內部對應每一 18穩定輥52的位置設有配套輥(未編號),以提供標籤帶 19向下傳送時於標籤帶內外部的穩定接觸」(本院卷第348 20頁),該心軸即相當於系爭專利的中心柱,穩定輥與配套 21輥即相當於系爭專利的第一導輪與第一被動導引輪。是以 22,被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其中位於中心柱之 23側邊設第一導輪,前述第一導輪設二組,以分別設置於前 24述中心柱之前、後側,前述第一導輪被設置於中心柱之第 25一柱體;位於前述中心柱之內部,相對於前述第一導輪之 26對應位置,並設置有第一被動導引輪,前述第一被動導引 27輪並與前述第一導輪接觸」等技術特徵,即前開被證2與 391系爭專利請求項2的差異技術特徵。 2基上,被證2、3已完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的所有技 3術特徵,又被證2、3皆為關於瓶罐套標設備的技術,具 4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且被證2、3皆係透過送標輪、拉 5標輪的輸送方式使收縮膜(即標籤帶)穩定向下傳送,具 6有作用與功能的共通性;被證3既揭露標籤帶於到達心軸 7進料輥56位置前,可先以穩定輥與配套輥的作用方式使 8標籤帶更穩定的向下傳送,則已具有令被證2收縮膜為達 9穩定於中心導柱向下傳送至送料輪的教示作用。是以,對 10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自有充分動機簡 11單結合被證2、3所揭露之技術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 12項2,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對照先前技術並未具有有利功 13效,故被證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 14進步性,因此,被證2、3、4之組合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 15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16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其附屬技術 17特徵為「其中第一導輪與第二導輪得與收縮膜同步傳動設 18備之送標輪與拉標輪呈垂直狀態設置,具有利用前述第一 19導輪、第二導輪及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之送標輪、拉標輪 20與收縮膜之十字軸向之面接觸,以順利將收縮膜往下導引 21移動」。經查,被證2第二圖揭露下料輪24(相當於系 22爭專利之第二導輪)與送料輪36、46(相當於系爭專利 23之送標輪)、送料輪5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拉標輪)呈 24垂直狀態設置,如此可與收縮膜呈十字軸向面接觸以利收 25縮膜向下導引;又被證3第3圖亦揭露穩定輥52與進料 26輥56及撕開輥62呈垂直狀態設置,如此可與標籤帶呈十 27字軸向面接觸以利標籤帶向下導引。是以,被證2、3均 40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上開附屬技術特徵,且被證2、 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已 3如前述,故被證2、3、4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4項3不具進步性。 5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附屬技術 6特徵為「其中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之送標輪與拉標輪各設 7二組,以分別設置於中心柱之左、右側,並形成對應直線 8狀態」。經查,被證2第二圖揭露送料輪36、46(相當 9於系爭專利之送標輪)、送料輪5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10拉標輪)分別設置於中心導柱與導引柱之左、右側,並形 11成對應直線狀態;又被證3第3圖亦揭露進料輥56(相 12當於系爭專利之送標輪)與撕開輥62(相當於系爭專利 13之拉標輪)分別設置於心軸(相當於系爭專利的中心柱) 14之左、右側,並形成對應直線狀態。基上,被證2、3均 1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上開附屬技術特徵,且被證2足 16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被證 172、3、4之組合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 18性。 19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其附屬技術 20特徵為「其中收縮膜同步傳動設備之送標輪與拉標輪並以 21動力設備驅動心軸,再以傳動皮帶繞設於對應之輪軸,以 22產生同步傳動送標輪與拉標輪之效果,讓前述送標機向下 23送達之收縮膜得以為拉標輪順利銜接拉引,使得本發明對 24於各類厚度之收縮膜均得以順利導引傳送」。經查,被證 252第四、五圖揭露送料輪36、4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送標 26輪)、送料輪5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拉標輪)以馬達B( 27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動力設備)及傳動皮帶驅動帶動,又被 411證2第5頁第13至16行記載「藉皮帶86與馬達B連結 2,即可帶動整組機構運轉,且傳動齒輪9與另一傳動齒輪 39相互嚙合傳動,則可同時傳動各送料輪組3、4、5之二 4相對之送料輪36、46、56呈同步且相對旋轉」(本院卷 5第316頁),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上開附屬技術 6特徵,且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被證2、3、4之組合當亦足以 8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9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其附屬技術 10特徵為「其中於中心柱之內部,相對於送標輪與拉標輪之 11對應位置,設置有第一被動送標導引輪、第二被動送標導 12引輪與被動拉標導引輪,前述第一被動送標導引輪、第二 13被動送標導引輪係被設置於中心柱之第一柱體,前述被動 14拉標導引輪則被設置於中心柱之第二柱體,得藉由前述第 15一被動送標導引輪、第二被動送標導引輪與送標輪之二點 16接觸,以形成三角送標空間,讓收縮膜得以被送標輪與被 17動送標導引,順利拉動並以中心柱為軸向下導送;前述被 18動拉標導引輪並與拉標輪呈直線接觸,得對於經由送標輪 19往下送達,且經切刀設備切開之單張收縮膜繼續產生適當 20之拉力量」。經查,被證2第三圖揭露中心導柱22內相 21對於送料輪36、46的位置分別設有導輪220、221,該等 22導輪220、22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第一被動送 23標導引輪、第二被動送標導引輪)均呈兩個上下設置並分 24別與送料輪36、4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送標輪)互相接 25觸形成三角送標空間,得導引收縮膜使順利向下導送,此 26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第一被動送標導引輪、第 27二被動送標導引輪與送標輪間二點接觸,形成三角送標空 421間」技術特徵;又被證2導引柱223(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2第二柱體)相對於送料輪56的位置設有導輪222,導輪2 32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被動拉標導引輪)與送料 4輪5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拉標輪)呈直線接觸,可對收 5縮膜產生適當的拉引力量,此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6之「被動拉標導引輪與拉標輪呈直線接觸,得對單張收縮 7膜繼續產生適當之拉力量」技術特徵。是以,被證2已揭 8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上開附屬技術特徵,且被證2、3 9、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已如 10前述,故被證2、3、4之組合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11項6不具進步性。 12原告主張被證3之送料輪56、撕裂輪62與惰輪78並非 13同步傳動之機構,且「送料輪56」與「撕裂輪62、惰輪 1478、皮帶76、伸長推件84」之間係具有三倍以上的速度 15差,故被證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云云。 16惟查,被證2既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所有技術特徵 17,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被證3所 18揭露穩定輥與配套輥的技術內容,足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19有通常知識者為與被證2組合之教示,進而完成系爭專利 20請求項2之發明,即當已足,俱如前述,至被證3是否確 21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其他技術特徵,即非所問。 22原告又稱被證2於說明書及圖式中僅揭露「中心導柱之下 23端處設有下料輪」,至於該下料輪是否設有輪軸以為動力 24元件驅動,則不得而知,且被證2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25項2關於第一導輪與第一被動導引輪、系爭專利請求項3 26關於第一導輪與送標輪呈垂直狀態設置等技術特徵,被證 273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關於第二導輪與第二被動導 431引輪、系爭專利請求項3關於第二導輪與拉標輪呈垂直狀 2態設置等技術特徵云云。惟查: 3由被證2第二、三圖均可見下料輪24具有輪軸(未編 4號),且輪軸部分明顯有切斷線,即表示輪軸尚連接至 5非被證2創作之核心技術元件,由被證2第一圖亦可得 6知下料導輪18的輪軸係連接於一動力單元。又由被證 74第8圖及第9頁第9至10行所載「該射標機構40之 8射標輪組401的轉速,且可透過伺服馬達精確控制」( 9本院卷第482頁),亦可知悉該射標輪組401(相當於 10系爭專利之第二導輪)係連設於動力驅動裝置。 11原告所稱系爭專利未為被證2所揭露的第一導輪與第一 12被動導引輪、未為被證3所揭露的第二導輪與第二被動 13導引輪等技術特徵,均已分別為被證2、3所揭露,實 14際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3與被證2的差異僅在於被證 152未具體揭露第一導輪與第一被動導引輪及其聯結關係 16的技術特徵,而此差異技術正為同屬套標設備技術領域 17的被證3所完全揭露,俱如前述,因此,被證2、3之 18組合已可謂完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的所有技術 19特徵,原告僅著眼於被證2、3所未揭露的部分,而刻 20意放大其差異,顯不足採。 21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6之文義範 22圍,及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均等範圍,但被證2足以證明系 23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 24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6不具進步性,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25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即不得對被告等 26主張權利,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等侵害系爭專利權,依專利法 27第96條第1至3項、第97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公 441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公司與 2被告洪明龍應連帶給付原告3,742,450元本息,被告公司並不 3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 4、使用或輸入、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權的機械或設備,且應 5收回並銷毀販售予第三人將寶公司、茁壯公司的套標機共3 6台,即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7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8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9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10,附此敘明。 11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12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13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1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5法官杜惠錦 1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7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18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19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20書記官林佳蘋 45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3 4 461附圖2(被證2主要圖式): 2 471 2 481 2 491附圖3(被證3主要圖式): 2 3附圖4(被證4主要圖式): 4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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