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9,民秘聲上,19,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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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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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山福

共同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張志朋律師
複代理人 林姿妤律師
相 對 人 林衍鋒律師

相 對 人 郭思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 年度民商上字第8 號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衍鋒律師、郭思嫻律師就附表所示證據資料,不得為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相對人林衍鋒律師、郭思嫻律師之住所或居所遷移時,應向本院陳明。

理 由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裁定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
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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