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9,民著訴,116,2021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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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阿布扎比能源開發公司(Abu Dhabi National
Oil Company,簡稱ADNOC)



法定代理人 賽姆莫罕德海門賽姆爾黛爾(Salem Mohammed Hamad Salem Al Darei)

訴訟代理人 許綾殷律師
陳思涵律師
郭建中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吳霈栩律師
被 告 冠捷油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清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之再開辯論裁定及同年月17日所為之和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原和解筆錄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阿布札比能源開發公司(Abu Dhabi National Oil Company)」之記載,應更正為「阿布扎比能源開發公司(Abu Dhabi National Oil Company)」。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次按和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上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而訴訟上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和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是和解筆錄只須具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即得類推適用上開規定,而為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及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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