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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外埔有限公司
愛貝斯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 二 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國隆
共 同
訴訟 代 理人 劉順寬律師
被 上 訴 人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
法定 代 理人 Jerome Dandrieux
訴訟 代 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複 代 理 人 黃立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改定技術審查官魏鴻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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