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原 告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源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劉羽珊律師
沈宗原律師
輔 佐 人 紀佩君
黃以政
被 告 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麗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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