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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綠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三元
被 上訴 人 恩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文河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上訴聲明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肆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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